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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玉溪市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9 10:56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改委202036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对《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玉红政发【20207号)文件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此方案适用于红塔区管辖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委托红塔区妥善安置中央、省的驻区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居住在红塔区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及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仍由原企业实行管理。

(二)关于移交地的问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时,可能存在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养老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不一的情况。红塔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要求,居住在红塔区内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长期居住地进行归口管理;居住在红塔区外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国有企业自行管理,鼓励其参加当地的社会化管理;在外地国有企业退休后回红塔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其自愿参加我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本省内跨州市的,由省级部门协调落实移交地;跨省市的,国有企业要和相关省市沟通,尽可能协商达成一致。符合接收条件的,企业申请移交时,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拒接收。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包含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包含退休前已离开国有企业的人员及国有企业改制后再退休的人员。一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非国有企业后,部分退休人员在原国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重组后的非国有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这类退休人员在本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中,由原国有企业的主管企业负责完成职能移交工作。

(四)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问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国有企业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目前享受着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文件规定这些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这里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由企业对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部分进行二次报销。这一待遇不属于统筹外费用范畴。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工会、人社、财政、教体、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问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实行档随人走的管理方式,区档案馆是接收的责任主体,但因区档案馆新馆尚未建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目前暂由区人社局代管,待档案馆新馆建成后即由人社局移交档案馆集中管理,其中已故退休人员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由国有企业或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并完成数字化后移交区档案馆管理,五年移交一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六)关于党组织关系转接问题。国有企业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落实好管理责任,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乡、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接收党员的服务保障和归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区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国有企业要与街道和社区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

(七)关于国有资产划转问题。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 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规定和程序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街道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涉及资产移交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有关街道要指导和组织相关社区做好国有企业资产移交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资产调整的账务处理工作。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国资委可在考核时给予一定支持;各乡、街道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 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八)关于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区国资委、区属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负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九)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问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一般包括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档案管理服务经费,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开展专项业务经费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必要保障。

原文地址:http://www.hongta.gov.cn/htq/yhzbf/20200429/1206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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