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21号)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1.工作目标
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目标旨在建立一个政府引导、部门合作、街道社区联动服务,有利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2.工作任务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街道)和村(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三)基本原则
立足退休人员的法定权益保障和社会服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服务、属地管理的原则。居住红塔区内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长期居住地进行归口管理,居住红塔区外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国有企业自行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通过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适用范围
(一)此方案适用于红塔区管辖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委托红塔区妥善安置中央、省的驻区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居住在红塔区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及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仍由原企业实行管理。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包含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包含退休前已离开国有企业的人员及国有企业改制后再退休的人员。
(三)在红塔区外生活的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鼓励其参加当地的社会化管理,在外地国有企业退休后回红塔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其自愿参加我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申请移交时,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拒接收。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
乡(街道)和社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
1.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2.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3.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互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等申报工作;
4.协助卫生医疗机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
5.建立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协调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
6.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
7.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8.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二)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1.有关国有企业和人社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关系转接工作,按时、足额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资金,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国有企业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需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单位部分仍按原渠道解决。
2.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3.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工会、人社、财政、教体、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确保党组织关系顺利转接。
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有关街道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党组织做好接收党员的服务保障和归口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落实好管理责任;
3.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
4.乡、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社区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5.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稳妥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实行“档随人走”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其中已故退休人员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由国有企业或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并完成数字化后移交区档案馆管理,五年移交一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五)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1.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规定和程序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3.国有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街道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4.涉及资产移交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有关街道要指导和组织相关社区做好国有企业资产移交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资产调整的账务处理工作。
5.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国资委可在考核时给予一定支持;
6.各乡、街道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1.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2.区国资委、区属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负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3.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4.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5.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6.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7.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8.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王 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雷双菠 区政府办主任
陈崇明 区财政局局长
郑宏江 区人社局局长
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交运局、区林草局、区住建局、区供销社、区档案局、区档案馆、区总工会和各乡(街道)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从各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具体明确一名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区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区属各有关部门,落实移交程序,确保按时完成移交工作;跟踪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红塔区退管中心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服务工作,按政策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三)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与乡(街道)社区党组织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四)区委编办:负责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进行保障。
(五)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做好街道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区民政局:负责加强社区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功能,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移交社区后的学习活动及各项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七)区医保局: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保相关项目,规范完善发放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
(八)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九)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有效衔接好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社区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健身活动。
(十)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
(十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交运局、区林草局、区住建局、区供销社:负责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区档案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
(十三)区档案馆:负责接收管理已故退休人员档案。
(十四)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乡(街道)、村(社区):负责具体履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一是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数据管理、各项报表的汇总及上报;二是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状况,做好本乡(街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减少的申报;三是做好特困、重病、孤寡老人的走访慰问,开展重大节日慰问和扶危帮困活动;四是做好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互助办理工作;五是接收管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好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六是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本辖区的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七是协助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提供优质服务。
六、移交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明确移交方式。
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居住地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接收。国有企业与红塔区退管中心签订移交协议,再由红塔区退管中心将退休人员按属地区域分类细化与退休人员居住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协议仅签订一次,除上级部门另行规定之外,协议长期有效。
2.移交工作不宜一刀切,应当成熟一家移交一家,2020年9月30日之前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整体移交;2020年9月30日之后,退休一人移交一人,由国有企业通知退休人员到红塔区退管中心报到参加社会化管理。
(二)细化工作流程。
1.摸底调查,填报相关调查表。
国有企业要对本企业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如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摸底调查。
待摸底调查完毕,由国有企业人事部门向退休人员发放《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个人基本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表》),由国有企业指导退休人员填报准确后交回国有企业人事部门,等候企业办理移交报到的通知。
2.核实汇总退休人员名单,梳理盘查需移交配套资产。
国有企业根据退休人员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表》,汇总核实待移交各乡(街道)和村(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名单,填报《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梳理盘查需一并移交的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情况,做好配套资产移交前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等准备工作。
3.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国有企业与区退管中心、区国资委三方签订《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移交协议书》(附件3,以下简称《人员移交协议书》);再由国有企业与乡(街道)人民政府、区国资委三方签订《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套资产移交协议书》(附件4,以下简称《配套资产移交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及义务。
4.办理移交手续。
(1)人事关系移交。
国有企业根据待移交的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情况填报《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移交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人员移交申请表》),由国有企业或管理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上报区人社局、区档案馆,区人社局、区档案馆与国有企业核对完毕移交人数、人员名单、人事档案等情况后,分别在《人员移交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区退管中心再根据国有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细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退休人员划分到各乡(街道),再由乡(街道)人民政府细分到各村(社区),对应的乡(街道)和村(社区)接收后,负责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具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配套资产移交。
国有企业根据需配套移交的、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情况填报《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移交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资产移交申请表》)由国有企业或管理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上报区国资委审批,并由资产接收的乡(街道)和村(社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区属国有企业与对应的乡(街道)应根据《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红政发[2010]42号)文件对区属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尽快到区财政部门办理需移交的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划转手续,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处理。
(3)人事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装订后移交区人社局档案部门接收管理,并填写《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文据》(附件7,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交接文据》),区人社局档案部门核对后在《人事档案交接文据》上盖章予以确认。已故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整理装订后移交区档案馆接收管理,区档案馆核对后在《人事档案交接文据》上盖章予以确认。
(3)退休人员报到。
办结人事关系和人员档案移交手续后,区退管中心填好《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到通知单》(附件8,以下简称《报到通知单》)交给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于15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或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两张近期一寸照片和《报到通知单》到村(社区)报到,村(社区)负责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4)党组织关系转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企业党组织转入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成立退休人员支部便于党务工作的开展。
七、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5月)
1.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按职能职责,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开展摸底调查。国有企业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核实清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理清需移交的退休人员管理办公用房、设施设备、室内外活动场所等情况。各企业于2020年5月20日前向区人社局上报《个人基本信息表》、《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人员移交申请表》;向区国资委上报《资产移交申请表》。
3.部门协调,落实细则。由区国资委牵头,建立退休人员联系协调沟通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街道),于2020年5月31日前,由区国资委召集接收地乡(街道)与国有企业开展对接,商定移交细则,分解具体任务。
4.梳理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认真梳理、研究解决移交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2020年9月)
坚持成熟一个、交接一个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分事项的有序推进。
1.国有企业和接收乡(街道)逐一对接,完成退休人员信息认证、人事档案交接、党员关系转接、资产资料交接等具体工作,签订有关交割协议,完成正式移交。
2.2020年6月底前,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事宜。
3.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国有企业要主动与接收乡(街道)、相关村(社区)联系,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档案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指导工作。
4.维护稳定。移交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扎实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积极配合接收乡(街道)和相关村(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基础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维稳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10月-12月)
1.加强管理。接收单位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建立退休人员台账,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数据库。
2.服务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待遇上有保障、生活上有关怀、心理上有归属。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各乡(街道)高度重视,落实接收的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简化移交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职能承接,不断加快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确保“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
(二)落实经费保障,纳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三)细化工作职责,强化督查问责。全区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工作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同时加强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沟通衔接,按时上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附件:1.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个人基本信息表
2.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移交协议书
4.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套资产移交协议书
5.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移交申请表
6.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移交申请表
7.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文据
8.红塔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到通知单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fxxgk/zcjdhtqzfbadmin1/20200429/1206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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