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红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及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其组成及工作职责按照《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玉溪市红塔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玉红政办函(2019)15号]文件确定。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导向,积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的编制;负责救灾粮、粮食制品、食用油的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4)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7)区水利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蓄水实施调度,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和人畜饮水工程,负责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8)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的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11)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督促按各乡(街道)财政法定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6)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区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
(17)电力和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讯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自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政府(街道办)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联动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自灾委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自灾委向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2.5 指挥权替代
当指挥长不在红塔区时,由副指挥长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区自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自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一步对学生、医生、农民、农户、企业、工地等特定对象进行特定预警。
区自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街道)及村委会、居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自灾委负责人、区自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自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乡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1.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政府(街道办)、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区自灾办上报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区自灾办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自然灾害信息上报区自灾办,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自灾办及时通报外县区。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街道)政府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区自灾办总值班室电话,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1.3 信息报告内容
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
(3) 区自灾委或民政部门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自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区自灾委审批发布。
(5)灾情发生后,区自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区自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自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自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自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乡(街道)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自灾委办公室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上级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和市自灾委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自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自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自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自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自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区自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自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自灾委办公室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自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自灾委办公室。区自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自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自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自灾委办公室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自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6)区自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自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灾害发生地乡(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区自灾委办公室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乡(街道)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乡政府(街道办)及时向区自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自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市自灾委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乡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
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救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根据应急部的统一部署,各乡政府(街道办)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逐级评估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情况,积极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同时,综合考虑灾情,结合中央、省、市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乡政府(街道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要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和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乡(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乡(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内将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受灾乡(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在3日内审核、汇总收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街道)向区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防灾减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乡(街道)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2 物资保障
(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3)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粮、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减灾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区减灾办备案。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3)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7.7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区自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自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417/1563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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