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红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我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够采取快速、有序的应急措施,有效地进行事故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及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料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乡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分级详见附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乡(街道)两级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红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区安委会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武警中队、红塔区供电公司、移动红塔分公司、电信红塔分公司等部门及相关乡政府(街道办)组成。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其他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7)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
(2)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各组之间的协调联系;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参与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5)整理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及其区委宣传部报告,由区委宣传部引导媒体正确宣传报道和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日常管理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危险区域。
2.2.3 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乡(街道)和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负责建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做好需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生活救济款物,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
(2)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进行伤员搜救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组织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受伤人员的治疗与救护;确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发地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的转移运送和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7)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需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生活救济款物,做好转移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配合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等。参加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11)区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专家组活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有关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物质保障和有关物资的储备;
(13)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意见建议,负责危化品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4)电力和通信部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5)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6)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在特殊情况下,应急总指挥未能赶赴现场时,由副总指挥自然接替指挥长职务或指定指挥长,并行使指挥和决定权。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新闻报道等9个专业应急救援组。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类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并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报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后,立即送交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指挥部及办公室;
(4)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5)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请求协助增援方案;
(6)负责综合协调应急救援相关事宜,负责联络现场各小组;
(7)迅速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常管理职责:
(1)了解、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利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指挥;
(2)学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保证能够胜任救援指挥工作。
2.3.3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以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区应急局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抢险救援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救援组织、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为主,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洗消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主管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组织医务人员对伤员提供救治和转移, 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安全保卫组: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主管单位配合。组长由公安局负责人担任,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配合,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组长由专家担任,具体职责是: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6)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配合。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具体职责是:负责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和调拨资金;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负责通信、电力、运输等保障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和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防自救知识。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检察院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街道)政府为主,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乡(街道)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需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善后工作。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从市、区两级专家库中抽调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5 事故发生单位
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2.6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事发地乡(街道)请求,危险化学品兼职应急队伍参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 指挥权替代
当指挥长不在红塔区时,由副指挥长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预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和行业内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情况,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进行重点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反应,及时上报,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危化应急办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指挥部。指挥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区委、区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信息进行预测分析。
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规模、手段、事故发生地周边的建筑、交通环境和人口密度,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情况等。
(2)事故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险。
(3)事故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危化品事故几率较高、影响较大,各级各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
3.2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3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2)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发布。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4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危化品事故信息,重大事故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
当发生危化品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且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属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类型;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现场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与事故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候,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2)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乡(街道办事处)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组织以营救人员为重点,组织人员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3)事发地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一致),分别响应。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区危化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援,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先启动红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救援预案。
4.3 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通过电话与发生事故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核查事故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以及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支持时,由事故现场负责人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明确需要支持的内容如:现场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到的应急支援请求,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通知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对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时,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决定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等重大事项;按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响应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携带相关应急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汇报本部门应急实施情况;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4.4 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Ⅲ级(较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救援部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相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辖区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必要时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上级部门支援;指挥权上移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当市派遣的现场指挥官到达现场,将指挥权交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官指挥。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吸收涉事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有关救援组。各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完成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警戒疏散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置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4.5.2 进行人员疏散
(1)警戒疏散组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的群众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2)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3)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4)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或着火区。
4.5.3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等装备。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职能配备。
4.5.4 组织实施救援
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在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有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1)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2)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3)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4)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5)所用的救援器材具备防爆功能;当现场有人受到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
4.6 扩大响应
如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 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事故涉及到其他县市(区),需要其他县市(区)负责或配合处置的,由区政府与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共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区人民武装部及驻区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8 社会动员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9 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境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提供支持。同时,分析报告要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4.11 信息发布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办等部门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和省、市统一对外报道口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信息和传言。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全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区危化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总结与评估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及时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交区危化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
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及时更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以及辖区内主要救援队伍、部分应急救援专家、区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和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区消防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建立区级应急救援专家库。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6.3 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事故易发地的乡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区危化应急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和重要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数据库,制定调用制度。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配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政府常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
6.4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街道)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提出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药品和特殊救治器材的储备目录建议,供卫健部门储备参考,并协调卫健部门调配救治所需的特殊药品和器材等。
6.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宣传
区危化应急办公室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各乡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
区危化应急办公室至少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乡政府(街道办)进行一次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主管处置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论证。
发生下列情况时,区危化应急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所涉及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3)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变化;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缺陷或新问题;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和响应级别
事故分级 | 响应级别 | 备注 |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 特别 严重 Ⅰ | 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以上行政区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 严重 Ⅱ | 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 较重 Ⅲ | 由市政府启动。 区政府启动Ⅳ响应时,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领导小组和有关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一般事故(Ⅳ级): 1、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超出部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 一般 Ⅳ |
由区政府启动。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注1:表中所列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表中事故后果对于险情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8.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417/153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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