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红塔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及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料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一般(IV)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分级详见附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科学决策、专业施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红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红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组织成立红塔区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属地乡长(街道办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其他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
2.2 职责
2.2.1 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完成区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
(2)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各组之间的协调联系;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参与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5)整理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新闻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新闻办引导媒体正确宣传报道和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日常管理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非煤矿山危险源、危险区域。
2.2.3 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由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区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如有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相关部门。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拟定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方案;承担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牵头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做好需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生活救济款物,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
(2)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按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自然资源局: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巡查,并提出治理意见;协助开展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衍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区分局:负责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意见和建议;指导相关部门或责任主体进行事故现场的生态损害评估,按权限调查或配合调查衍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5)区卫生健康局:承担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需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生活救济款物,做好转移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配合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配合工程抢险工作;协调供水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及有一定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12)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在特殊情况下,应急总指挥未能赶赴现场时,由副总指挥自然接替指挥长职务或指定指挥长,并行使指挥和决定权。
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和安置、善后处理、物资和经费保障等5个专业应急救援组。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非煤矿山类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并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报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后,立即送交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指挥部及办公室;
(4)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5)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请求协助增援方案;
(6)负责综合协调应急救援相关事宜,负责联络现场各小组;
(7)迅速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常管理职责:
(1)了解、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利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指挥;
(2)学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保证能够胜任救援指挥工作。
2.3.3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总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拟定受伤人员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坍塌、滑坡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医疗保障局协同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的救治、护理、转送。
(3)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当地乡政府(街道办)牵头,公安、应急、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负责疏散、安置事故现场及有可能受事故影响到的现场周边群众。
(4)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乡政府(街道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事故单位、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接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有关善后处理;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清理、监测现场;办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保障因事故导致的孤寡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
(5)物资及经费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需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辖区供电所、供水单位协同配合,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负责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有工程机械的单位,协调、配合工程抢险。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5 事故发生单位
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2.6 应急联动
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本区辖区内的矿山救护队伍、有关矿山事故医疗救援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调拨物资支援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在超过本级、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2.7 指挥权替代
当指挥长不在红塔区时,由副指挥长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
3.1.1 信息监测
(1)区非煤矿山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2)区非煤矿山应急办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3)区非煤矿山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 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 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各乡(街道)应急办负责摸清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1.2 预警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I级、II级、Ⅲ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1.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红塔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传递预警信息。
3.1.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政府(街道办)、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积极防范。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3.1.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2 接警与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各成员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以及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的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
(2)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矿山种类、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周边情况、交通路线、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人员、设备、器材等)。
3.3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重大事故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
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办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办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且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办。属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实施I级和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在国家及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后,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知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乡政府(街道办)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报告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等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3 指挥与协调
(1)经指挥长批准,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
(2)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下设工作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
(3)根据事故情况,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协调调用事发地毗邻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机构或队伍,或商请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和邻近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增援。
(4)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工作组在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作,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4 现场紧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2)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5)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6)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相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4.6 扩大应急
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下令扩大应急响应:
(1)当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伤亡人数与企业报告不一致时;
(2)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3)事故情况超出非煤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
(4)当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持或应急升级。
4.7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物资由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1)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区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4 恢复重建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家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
(2)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矿山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变更信息。
6.3 交通运输保障
(1)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6.4 医疗卫生保障
(1)由区卫生健康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协调区人民武装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 财力保障
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政府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1)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区分局、区水利局、区林草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6.8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非煤矿山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6.9 人员防护保障
(1)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2)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3)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7.2 预案演练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3 监督与检查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发生或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预警和响应级别
事故分级 | 响应级别 | 备注 |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 特别 严重 Ⅰ | 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先启动II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以上行政区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 严重 Ⅱ | 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时,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 较重 Ⅲ | 由市政府启动。 区政府启动Ⅳ响应时,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领导小组和有关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一般事故(Ⅳ级): 1、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2、超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事故; 3、超出部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事故;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 一般 Ⅳ |
由区政府启动。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注1:表中所列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表中事故后果对于险情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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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417/153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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