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塔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的《玉溪市红塔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2 年5 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防汛抗旱
应
急
预
案
2022年5月
玉溪市红塔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6)
1.1 指导思想 ………………………………………………(6)
1.2 编制目的 ………………………………………………(6)
1.3 编制依据 ………………………………………………(6)
1.4 适用范围 ………………………………………………(7)
1.5 工作原则 ………………………………………………(7)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7)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15)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5)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16)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16)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16)
3.3 预报预警………………………………………………(19)
4 应急响应………………………………………………………(23)
4.1 Ⅰ级应急响应 ………………………………………(23)
4.2 Ⅱ级应急响应 ………………………………………(26)
4.3 Ⅲ级应急响应 ………………………………………(29)
4.4 Ⅳ级应急响应 ………………………………………(31)
4.5 应急响应措施 ………………………………………(32)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34)
4.7 指挥和调度 …………………………………………(35)
4.8 抢险救灾 ……………………………………………(37)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37)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38)
4.11 响应终止 ……………………………………………(38)
5 应急保障………………………………………………………(39)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9)
5.2 技术保障………………………………………………(39)
5.3 应急队伍保障 ………………………………………(39)
5.4 供电保障………………………………………………(40)
5.5 供水保障………………………………………………(40)
5.6 交通运输保……………………………………………(40)
5.7 医疗保障………………………………………………(40)
5.8 治安保障………………………………………………(40)
5.9 物资保障………………………………………………(41)
5.10 资金保障 ……………………………………………(41)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41)
6 后期处置………………………………………………………(42)
6.1 调查评估………………………………………………(42)
6.2 灾后重建………………………………………………(42)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42)
6.4 水毁工程修复 ………………………………………(42)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43)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43)
7 附则 ……………………………………………………………(43)
7.1 预案管理………………………………………………(43)
7.2 编制和解释部门 ……………………………………(43)
7.3 预案生效时间 ………………………………………(43)
附件1 ……………………………………………………………(44)
附件2 ……………………………………………………………(47)
附件3 ……………………………………………………………(48)
附件4 ……………………………………………………………(49)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乡(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高新区、工业园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
2.1.1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林草局、区政府新闻办、区防震减灾局、区气象局、红塔供电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销社、区残联、区烟草产业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玉溪红塔分公司、移动云南公司玉溪红塔分公司、联通玉溪红塔区分公司负责同志为区防指成员。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区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乡(街道)的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一般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市防指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全区防汛抗旱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
区政府办: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协调督促各相关成员单位扎实开展防汛防旱、抗灾抢险等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分析、报送以及上传下达等联络沟通,做好应急值班值守。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的新闻宣传报道,以及防汛抗旱的媒体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跨乡(街道)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中央、省、市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一般以上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组织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区防办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安全度汛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各能源企业场所和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做好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抢险救灾中的民族宗教事务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区司法局:负责监管指导监狱、劳教等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系统内的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和设施安全管理,并保障监狱等人员集中区域的防洪、供水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司法支持。
区民政局: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区级恢复重建资金。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泥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区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及抗旱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内涝应急处理处置。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水毁公路、水路和灾区临时道路抢修,保障抗洪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调运抢险救灾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旱区农业种植布局,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洪抢险救灾提供实时水情情报,提出水库安全度汛和江河洪水防御对策建议。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治理维护等,保障防洪工程安全和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区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的审批。负责防洪影响跨乡(街道)的中小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重要江河、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加强水库度汛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防汛责任。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景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和组织游客安全转移,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区应急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求作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市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防震减灾局: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塔供电分局: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电力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向市区沟河倾倒垃圾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保障沟河畅通;负责污水管网清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止沟河污染工作;户外广告行业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按职责分工督促保持沟河环境整洁,组织做好城市防洪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物资、粮食和食品。
区残联:承担区残联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抗洪期间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区烟草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抗洪期间全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区级烟水配套工程维修,督促各乡(街道)、村落实好管护主体责任,监督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烟草生产、收购、物资供应、生产扶持、保险理赔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紧急送水工作。对接外地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区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玉溪红塔区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区域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积极为灾害救援指挥部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4 区防办职责
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一般以上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行业部门水旱灾害防范工作,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承办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级防指和乡(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城市内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同级防指报送信息。
3.1.2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办、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河湖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利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告区防指,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区防指。
3.2.2 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要及时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水利部门要每日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较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区级防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区防指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指报告。水库发生较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区防指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较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区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的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3 预报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利相关行业标准,结合红塔区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雨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雨天气时,气象、防震减灾、水利、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供电、通信运营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等,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水位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利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防震减灾、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区、乡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街道)、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报警。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2 预警发布
各级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及水文干旱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指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指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4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5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区级防汛抗旱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区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由乡(街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市防指发布红塔区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红塔区境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区水利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5)红塔区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3个及以上乡(街道)发生重度内涝。
(6)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垮坝。
(7)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多座中型水库或数座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1座以上中型水库或数座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区重要江河出现特大洪水,可能威胁沿岸城镇安全或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12)1个乡(街道)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5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5万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
(13)3个及以上乡(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旱情仍持续发展。
(14)3个及以上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指挥长陪同总指挥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分管水利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区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视情况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省、市和红塔区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区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长江委、珠江委和外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指报告市防指,并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乡(街道)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区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区政府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支持。
(7)区防指在3小时之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改、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相关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区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红塔区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红塔区境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4)区水利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5)红塔区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2个乡(街道)发生重度内涝。
(6)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垮坝。
(7)小(一)型水库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1座中型水库或数座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区重要江河出现重大洪水,可能威胁沿岸城镇安全或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10)1个乡(街道)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5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12)3个及以上乡(街道)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3)3个及以上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利的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区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视情况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国家、省、市和红塔区有关规定,视情况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长江委、珠江委和外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指报告市防指,并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供电、通信运营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区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乡(街道)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区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区政府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支持。
(8)区防指8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指导。
(9)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区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相关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区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红塔区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红塔区境内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4)区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5)小(二)型水库垮坝。
(6)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1座小(一)型水库或数座小(二)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区重要江河出现较大洪水,可能威胁沿岸城镇安全或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9)1个乡(街道)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5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05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乡(街道)集中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乡(街道)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区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指报告。
(3)区防办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4)区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在红塔区电视台、“红塔区发布”微信公众号、“享红塔”APP等媒体平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布红塔区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红塔区境内可能造成影响。
(3)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4)区水利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5)小坝塘垮坝。
(6)小坝塘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1座小(二)型水库或数座小坝塘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区重要江河出现一般洪水,可能威胁沿岸城镇安全或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9)1个乡(街道)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01万人以上0.05万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乡(街道)集中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区防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灾乡(街道)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水利部门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区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指报告。
(3)区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区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 应急响应措施
4.5.1 江河湖库洪水
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洪涝灾害
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指组织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城市发生内涝时,当地防指应组织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组织交通、电力、通信等行业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 山洪灾害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视山洪灾害及次生灾害发展趋势,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4.5.4 干旱灾害
区防指对抗旱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开辟水源,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提水、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5.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指组织建立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机制,严格采取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节水等措施,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工农业生产用水。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区防办,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洪涝灾害信息、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利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洪涝灾害信息、城市干旱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区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级防办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6.3 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6.4 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报上一级防指无响应时,经本级防指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处置。
4.6.5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6.6 区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防指。
4.6.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区水利局负责发布山洪灾害情况;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区雨情、气象干旱;区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土壤墒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的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区防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指导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7.2 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区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街道)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街道)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玉溪市红塔区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
4.7.3 区防指负责组织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和重要水库、城市等较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乡(街道)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7.4 区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请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区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区财政局做好区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调度。
4.7.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各级防指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发生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1 响应终止
4.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工信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5.2.1 区防办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区防指应急处置能力。
5.2.2 区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红塔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电力企业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水利、住建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用水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设施抢修及供水的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抢修灾区临时道路,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抢救伤员、疫病防控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区应急、水利、发改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区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防指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区防指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各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 调查评估
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区防指备案。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也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7.2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修订的《玉溪市红塔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县的表述含区和不设区的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6. 区重要江河:玉溪大河、董炳大河、母箐河、石邑河、新西河。
17. “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18. “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险情级别 影响因素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 危害之一 | 备注 | |
水库 | 堤防 | ||||
特别重大级 | 中型及 重要小(一)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重大级 | 小(一)型及 重要小(二)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较大级 | 小(二)型及 重要小坝塘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
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一般级 | 小坝塘及 以下工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
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堰塞体 危险级别 | 分级指标 | ||
堰塞湖规模 | 堰塞体物质组成 | 堰塞体高度(m) | |
极高危险 | 大型 | 以土质为主 | ≥70 |
高危险 | 中型 | 土含大石块 | 30—70 |
中危险 | 小(一)型 | 大石块含土 | 15—30 |
低危险 | 小(二)型 | 以大石块为主 | <15 |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溃决损失 严重性级别 | 分级指标 | ||
风险人口(人) | 重要城镇 | 公共或重要设施 | |
极严重 | ≥1000000 | 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或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剧毒化工厂 |
严重 | 100000—1000000 |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中型水利工程或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 |
较严重 | 10000—100000 |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或一般化工厂、农药厂 |
一般 | <10000 | 乡村以下居民点 | 一般重要设施及以下 |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堰塞湖风险等级 | 堰塞体危险性级别 | 溃决损失严重级别 |
Ⅰ | 极高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高危险、中危险 | 极严重 | |
Ⅱ | 极高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高危险 | 严重、较严重 | |
中危险 | 严重 | |
低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
Ⅲ | 高危险 | 一般 |
中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
低危险 | 较严重 | |
Ⅳ | 低危险 | 一般 |
注:可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附录A评判堰塞湖风险等级。
附件4 玉溪市红塔区水系图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fxxgk/zcjdhtqzfbadmin1/20220523/140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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