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0日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建筑工程事故分级
1.3.1 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Ⅰ级)
1.3.2 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Ⅱ级)
1.3.3 较大建筑工程事故(Ⅲ级)
1.3.4 一般建筑工程事故(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4.1 应急专家组组成
2.4.2 应急专家组职责
2.5 其他应急救援力量
2.5.1 建设单位
2.5.2 施工单位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3.2.2 信息研判
3.2.3 预警信息发布
3.2.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3.3 预防
3.3.1 响应措施
3.3.2 预防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
4.2.2 报告内容
4.3 分级响应程序
4.4 响应行动
4.5 指挥与协调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
6.1.3 应急专家组
6.1.4 社会应急力量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人员防护保障
6.8 通信和信息保障
6.9 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保障
6.10 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宣传教育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红塔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建筑工程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筑工程事故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有害气体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3.2 重大建筑工程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3.3 较大建筑工程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3.4 一般建筑工程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筑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由红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建筑工程事故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红塔区相关部门和乡政府(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乡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红塔区人民政府是红塔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下设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红塔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等部门。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责任人组成。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事故抢险专项应急预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协助区安委办做好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4)协调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5)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6)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红塔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级别的建筑工程事故;
(8)协调相关办事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建筑工程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9)制定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10)开展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配合区委宣传部及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工程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应急队伍和其他成员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其他与建筑工程事故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3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和管理区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政府(街道办)建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体系及开展应急各项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2)区委宣传部: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中人员搜救、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及协调辖区范围内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并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协调及配合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现场医疗救援,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防病防疫工作。根据需要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6)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应承担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7)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抢险运输车辆,参与应急救援运输等有关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根据需要,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通信企业,保障事故应急通信畅通。协调供电部门,保证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10)区自然资源局:对涉及地质灾害的建筑工程事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调查、核查和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指挥部提供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
(11)区民政局:经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性救助后,对符合救助条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12)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配合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处置。
(13)区审计局:负责抢险救灾各项经费、项目的跟踪审计。
(14)区发展和改革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区级专项规划,负责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15)区气象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6)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协助应急指挥部处置建筑工程事故。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根据建筑工程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单位)指定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兼任,即住建局局长,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联系人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即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组织各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4.1 应急专家组组成
采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5 其他应急救援力量
2.5.1 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2.5.2 施工单位
在红塔区内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1)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与建筑施工、监理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建筑施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建筑工程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不同预警级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划分与事故级别划分相对应。
3.2.2 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或个人应立即报警,施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扩大。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建筑工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Ⅱ级以上(含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报红塔区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红塔区应急办,红塔区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红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红塔区应急办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建筑工程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3 预防
3.3.1 响应措施
当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防措施:
(1)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2 预防机制
(1)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建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2)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建筑工程事故信息联动系统,红塔区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业应急救援队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3)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寻求支援。
(4)非事发企业参与机制
涉事单位的附近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为先期处置负责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当企业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当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事故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应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19〕21号)的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报告后,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1)判断建筑工程事故属一般事故,应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2)较大以上级别建筑工程事故,涉事单位(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属地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10分钟内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安委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区安委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4.2.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项目各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劳务分包)公司名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单位持证情况(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4.3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第1.3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时,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建筑工程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时,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工作。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Ⅱ级(重大)及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时,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玉溪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及国务院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IV级(一般)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行动:副指挥长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向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动本应急预案;设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同时,根据事故现场事故发展情况调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用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求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行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调集相关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指挥工作。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行动:
①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部署,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迅速确定警戒区域和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实施方案,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
②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在抢险救灾组的指挥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③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治安疏导组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抢险道路、桥梁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④医疗救护行动。后勤保障组配合医疗卫生组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证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⑤事故调查行动。调查评估组协助有关部门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当事故死亡失踪达3人以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5)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施工企业行动: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带领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等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5 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时,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协调以下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2)根据事故情况及本区应急力量情况,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讯等方面的应急支持;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
(5)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乡(街道)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的批示、指示。
(6)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
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设施支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出请求,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和安排。
4.6 响应升级
因建筑工程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适时联系驻区部队、预备役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到建筑工程事故将波及红塔区外周边区域,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建筑工程事故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建筑工程抢险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7 社会动员
根据建筑工程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工程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机构
区委宣传部和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建筑工程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确认后签发应急响应结束通知,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抢险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慰、补助。
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
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救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事故,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和区政府。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建筑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乡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
应对红塔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依托现有的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等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构成综合应急救援队。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建筑工程事故,依托红塔区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专业抢险队,组成红塔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应每年更新,必要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调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1.3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依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为处置建筑工程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1.4 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区总工会、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2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建筑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建筑工程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拟订建筑工程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承储部门按物资储备要求做好物资储备。按规定进行更新、轮换、领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对建筑工程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6.5 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建筑工程事故处置期间,配备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 治安保障
(1)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应当维护建筑工程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建筑工程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建筑工程事故提供保障。
(3)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6.7 人员防护保障
(1)各乡政府(街道办)、各村(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室外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9 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保障
(1)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建筑工程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具体参照《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工程机械保障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3)红塔区应急办负责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10 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协调使用和管理临时避险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临时避险场所维护、管理。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建筑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专项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红塔区应急办备案。
7.2 宣传教育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建筑工程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7.3 预案修订
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序号 | 应急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主要职责 |
1 | 综合协调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记录突发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
2 | 应急专家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派专家 | 分析、研判突发事故,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
3 | 抢险救灾组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专业应急救援队,区武警部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实施应急救援、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火灾扑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 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
4 | 治安疏导组 |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组织警力对突发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
5 | 医疗卫生组 | 区卫生健康局 |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及就近医院 | 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
6 | 新闻宣传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统一口径组织发布突发事故信息,客观公布、报道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
7 | 后勤保障组 |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根据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
8 | 交通运输组 | 区交通运输局 |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警大队、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9 | 调查评估组 | 区政府办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等 | 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
10 | 善后处理组 | 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 | 建设单位、区民政局、红十字会等 | 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
政策解读:https://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1230/1587568.html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