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印发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6日
玉溪市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0二四年
玉溪市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1.2 编制目的
综合提升红塔区提前防范、预警,应急处置、救援,善后治理、监测等突发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4号)、《玉溪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红塔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加强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和宣传培训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一接三即等机制,提升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能力。
(三)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四)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六)明确职责,责任追究。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对单位和个人引发地质灾害的,严肃追究责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红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副区长、市公安局红塔区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红塔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审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防震救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局、区广电局、玉溪供电局红塔供电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红塔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分公司、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 职责任务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红塔区消防救援队伍、人民武装部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完成国家、省、市有关指挥机构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区自然资源局矿业权和地质勘查管理股、局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驻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工作人员组成。区自然资源局矿业权和地质勘查管理股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度应急值守,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统一安排技术专家开展应急调查等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开展红塔区辖区内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灾方案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各类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充分利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1︰5万和1︰1万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持续优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和风险区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大科技支撑和智能化设备的使用,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措施,逐步推进高、中易发区和受威胁严重的城镇防控方式由“隐患点”防控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构建“监测员+巡查员+监测设备+气象风险预警”的“人防+技防”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逐步开展汛期卫星遥感影像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监测工作,强化隐患风险识别和监测手段,不断形成“空―天―地”一体的风险识别和监测体系。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措施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底数和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分析面临的风险形势,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等。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每年5月底前印发实施。
(2)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扎实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对排查发现的新增隐患,及时落实防灾责任和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控地质灾害风险;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同时联动危险情况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立即对临灾前兆或险情作出响应,采取突发情况应急措施。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能职责,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员“五位一体”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4)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健全完善联合会商机制,进一步规范、优化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规则或制度,由气象部门利用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传送到本级政府,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不断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推广地质灾害“技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继续稳步推进隐患点“技防”监测预警点位建设并投入运行,组织做好已建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响应处置,优化预警阈值,探索地质灾害风险区监测预警技术方法与管理模式,提升监测预警精准度、覆盖面及响应水平。
3.2.2 预警行动
(1)预警分级
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负责设定和完善科学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四个等级。
(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出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时,区自然资源局及时与区气象局进行会商研判,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授权气象部门制作并对外发布。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结合红塔区工作实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三个等级。
(3)预警响应
收到Ⅲ级预警信息后,区自然资源局密切关注预警区域降雨预报,根据降雨实况,组织技术指导站专家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密地质灾害隐患和风险区巡查监测,提醒厂矿、学校、工程建设区等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收到Ⅱ级预警信息后,在Ⅲ级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视雨情状况,率相关人员进入预警范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指导、协助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提前避险转移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预警所在乡、街道做好督促指导。
收到Ⅰ级预警信息后,在Ⅱ级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赴预警所在乡、街道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视降雨分布情况,带队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进行检查、排查,提前协调选择临时避险安置场所,谋划临时避险撤离方案;停止地质灾害隐患附近或威胁区域的所有户外作业,力劝高陡切坡、靠山靠崖、沟口范围内群众撤离避险;遇极端降雨天气过程或地质灾害发生前兆特征明显时,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避险,紧急情况下强制撤离。
(4)防御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气象灾害(暴雨)预警响应、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执行《红塔区地质灾害防御响应工作方案》,区级地质灾害防御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按照启动条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并按响应措施组织做好防御响应处置工作。
(5)预警转换和结束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严格执行“接预警、即分析、即落实、即上报”(“一接三即”)工作制度,及时研判跟进预警实况和处置情况,预警涉及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据实统计填报地质灾害“一接三即”报告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统计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气象预报、实时雨情、水情等信息及时分析调整预警等级和防御响应等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或风险区域经地质灾害巡查排查、会商研判,确认地质灾害形势相对稳定安全,响应结束。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中型以上和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一事双报”原则,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25分钟内电话报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省自然资源厅,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钟。
发生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事件后,按照“一事三报”原则,在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时,应于45分钟内电话报告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
无人员伤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主动获取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拟上报的有关信息,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
3.3.2 速报的内容
(1)初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限内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立即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初报特大型、大型和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必须向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续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特大型、大型和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形成终报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Ⅱ级)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由省级启动Ⅰ、Ⅱ级响应,事发地的市、区应急响应随之启动。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安排做好先期处置和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衔接,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意见建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和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整理灾害处置有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机构。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整理灾害处置有关情况并形成情况汇总、报告并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应急响应随之启动。
中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装备,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成立工作组开展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调查和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人员安置、医疗救治、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
必要时,请示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综合减灾救灾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安排应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先期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次生灾害;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
5.7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职责分工
6.1 综合协调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和地震、山洪洪涝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和建议,协助完成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收集各类地质灾害损失情况;做好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监测评估工作;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简报、总结报告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及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核查、汇总、报送灾情信息;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制定实施救援抢险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协调调配灾区救援装备;配合协调预备役民兵、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参与搜救受灾群众;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会同发改、商务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发放,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活自救;协调消防、人武部、灾区乡(街道)党委政府建立灾区前方指挥部;配合做好省、市级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省、市级工作组,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省级有关厅局、外州(市)支援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协助上级外事部门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入区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2 紧急抢险救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灾区基层组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玉溪供电局红塔供电分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民政局:积极引导动员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受灾群众救助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3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玉溪供电局红塔供电分局: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基础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配合市水利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整理地质灾害水情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水情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水情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供地震有关资料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用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灾区群众安置点污染监测防控;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负责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对地质灾害引发的各类泄露问题进行监测并组织防控。
6.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科学、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5 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省市级交通应急力量、铁路专业应急队伍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红塔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6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献活动;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和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函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终报报区人民政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广电局:负责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做好网络信息巡查工作,联动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处置负面有害信息。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区档案局:负责全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工作职责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6.8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救灾项目,配合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资金保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应急时有效投入使用。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防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牵头做好专业技术专家队伍的组织保障,并充分协调区级相关技术单位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州市包县、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7.4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组的基层建设有关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7.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自对外发布。
7.7 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参照《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玉溪市红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乡、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将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修订。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奖励与责任
9.1 奖励
区人民政府将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s://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1106/1587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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