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红塔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9月8日
玉溪市红塔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铁路、公路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市区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红塔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州(市)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应急、公安、民政、环保、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和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区救援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建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红塔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120急救中心(含120急救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市120急救中心(含120急救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特殊情况下,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可由区级医疗卫生部门补充开展此项工作);市、区综合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做好伤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省、州(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120急救中心,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现场指挥
区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地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5.2.1 实施现场抢救
(1)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5.2.2 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要按指定的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转运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应迅速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报告有关情况。
5.4 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院内救治
区卫生健康局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到:不得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所或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区卫生健康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0.1 信息保障
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高效统一的医疗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2.1 紧急医疗救援装备
区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各紧急医疗救援点集中统一管理,目录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10.2.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指定区级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在市卫生救援机构指导下建立全区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
10.2.3 专业救治基地
专业救治基地为上一级医疗机构。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要组建不少于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心理危机干预组等若干专业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10.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区发改局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支付,区应急局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免交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0.7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救治药品的生产。区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驻玉部队协调部队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社、互联网等新闻单位,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引导正确舆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2.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12.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909/1570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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