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
妥善、有效处理好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对《玉溪市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7
1.6 事故的定义、分级 7
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10
2.1 红塔区领导小组及职责 10
2.2 红塔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1
2.3 红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14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5
2.5 乡、街道级领导小组及职责 18
2.6 红塔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及职责 18
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 18
3 预防预警机制 20
3.1 预防预警等级 20
3.2 预防预警范围 20
3.3 预防措施 21
3.4 报告 22
3.5 信息监测与报告 23
3.6 预警行动 24
3.7 预警信息发布 25
4 响应和处置 25
4.1 响应 25
4.2 处置 25
4.3 救援程序 27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27
4.5 指挥和协调 28
4.6 现场紧急处置 28
4.7 特殊现场处置 31
4.8 信息发布 33
4.9 应急结束 33
5 善后工作 33
5.1 善后处置 33
5.2 社会救助 34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34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34
5.5 事故统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 35
5.6 事故责任追究 35
6 应急保障 35
6.1 通信保障 35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36
6.3 技术保障 36
6.4 资金保障 36
7 监督管理 36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36
7.2 监督检查 36
7.3 奖励与惩罚 36
8 附 则 37
8.1 名词术语解释 37
8.2 预案审定 39
8.3 预案修订 40
8.4 预案实施 40
1 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定位,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依据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为便于对接,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专项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云南省电梯安全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区、乡街道、使用单位三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警)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援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为应对玉溪市红塔区的特种设备事故而制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5.1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红塔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报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5.2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及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6.1 事故的定义。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规定》第三条和《导则》2.5.1 规定的情形除外。
1.6.2 事故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1 红塔区领导小组及职责
建立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作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1 区领导小组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安委办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红塔区委宣传部、红塔区发展改革局、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区纪委监委、红塔区民政局、红塔区财政局、红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红塔区交通运输局、红塔区卫生健康局、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红塔区市场监管局、红塔区总工会、红塔区气象局、红塔区防震减灾局、玉溪供电局红塔区分局、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邀请),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
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与终止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按规定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5)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区的省、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 红塔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红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或接受委托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2)红塔区委宣传部:根据区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红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电力供应,处理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通讯畅通。
(5)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后,派出相应警力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红塔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意见。
(7)红塔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8)红塔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红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0)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因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对地下水地质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1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污染物质及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2)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电梯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13)红塔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城镇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14)红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承压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15)红塔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指定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协调转诊上级医院;协助统计伤亡人数;配备医疗急救队伍、设施、设备,储备医疗应急药品、耗材。
(16)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17)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迅速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18)红塔区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
(19)红塔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20)玉溪供电局红塔分局:负责救援现场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21)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
(22)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事故报警后,派出相应警力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23)红塔区防震减灾局: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特种设备重建规划。
(24)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邀请):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保持随时可用。
(25)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与救援;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市、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学习,适时组织开展本级(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3 红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1 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塔区市场监管局,红塔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2.3.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实施工作;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红塔区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向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红塔区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区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区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区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
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
2.4.3 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
2.4.4 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红塔区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和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红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红塔区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红塔区民政局、红塔区财政局、红塔区交通运输局、玉溪供电局红塔分局和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红塔区交通运输局、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红塔区气象局、红塔区防震减灾局、红塔区卫生健康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红塔区市场监管局、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邀请)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红塔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9)综合协调组:由红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红塔区总工会、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区民政局、红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红塔区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2.5 乡、街道级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6 红塔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及职责
红塔工业园区是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
2.7.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
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7.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危化企业(含涉氨的企业)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按规定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为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对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的信息进行归集,同时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措施、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相应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兼职管理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和作业;
(3)建立和规范特种设备“日管控”运行、“周排查”(检查、维保、故障处理、交接班)、“月调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记录;
(4)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5)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6)按规定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8)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9)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10)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 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区、乡街道、使用单位三级联动的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范围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2 安全监控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3 预防措施
3.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对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的信息进行归集,同时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措施、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相应制度,建立和规范特种设备“日管控”运行、“周排查”(检查、维保、故障处理、交接班)、“月调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记录;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特种设备注销时交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9)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10)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4 报告
3.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4.2 各乡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4.3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及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区领导小组。
3.5 信息监测与报告
3.5.1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重点监控点分为区、乡街道、使用单位三个层次。
各重点监控点(使用单位)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乡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含行业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要将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5.2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5.3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6 预警行动
3.6.1 接警和处警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区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做好相关应急响应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发生其他可能危及锅炉的事故。
(3)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地震等自然灾害。
(5)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发布,必要时可采取敲锣打鼓等约定俗成的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注册代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4 响应和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时,除启动区、乡街道级应急响应外,还应向上级及时报告,根据级别启动上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区、乡街道级应急响应。
4.2 处置
4.2.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安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2 事故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自救,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启动区级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应急信息系统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程序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4.6.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区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区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事发地乡、街道(红塔工业园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6.1.1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6.1.2 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6.1.3 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
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6.1.4 设立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6.1.5 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伤亡人员数量,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6.1.6 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4.6.1.7 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6.2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4.6.2.1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6.2.2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4.6.2.3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6.2.4 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6.2.5 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6.3 应急处置
4.6.3.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3.2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和区级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区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部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6.3.3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区领导小组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领导小组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方可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4.7.1 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单位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使用标志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含出厂、安装)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护保养和修理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对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的信息归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措施、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相应制度;
(7)设备6 个月内的特种设备“日管控”运行、“周排查”(检查、维保、故障处理、交接班)、“月调度”(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记录;
(8)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的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7.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红塔工业园区)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7.3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区纪委、监委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8 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区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及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由红塔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4.9 应急结束
当以下工作完成时: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区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乡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牵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等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下列情形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且附其事故调查相关资料。
5.5 事故统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5.6 事故责任追究
纪委监委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通信保障
区领导小组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区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 技术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相应处置方案。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玉溪市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塔工业园区及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对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3 奖励与惩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8.2 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发布。
8.3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值班电话
2.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1
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值班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接警电话 | 值班类型 |
1 | 红塔区市场监管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 12315 | 24小时值守 |
2022259 | 联络值守 | ||
2021718 | 联络值守 | ||
2 | 红塔区委宣传部 | 2023329 | 联络值守 |
3 | 红塔区政府应急办 | 6130815 | 联络值守 |
4 | 红塔区发展改革局 | 2023115 | 联络值守 |
5 | 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7772 | 联络值守 |
6 |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 2022571(110) | 联络值守 |
7 |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 | 2016931 | 联络值守 |
8 |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2617390 | 联络值守 |
9 | 红塔区纪委、监委 | 2024732 | 联络值守 |
10 | 红塔区民政局 | 2010240 | 联络值守 |
11 | 红塔区财政局 | 6169266 | 联络值守 |
12 | 红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39877 | 联络值守 |
13 | 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 2026442 | 联络值守 |
14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6986371 | 联络值守 |
15 | 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51819 | 联络值守 |
16 | 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 2010009 | 联络值守 |
17 | 红塔区卫生健康局 | 2023469(120) | 联络值守 |
18 | 红塔区旅游发展局 | 6135080 | 联络值守 |
19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2680000 | 联络值守 |
20 | 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 2037934 | 联络值守 |
21 | 红塔区总工会 | 6132124 | 联络值守 |
22 | 红塔区气象局 | 2661782 | 联络值守 |
23 | 红塔区防震减灾局局 | 18314453778 | 联络值守 |
24 | 玉溪供电局红塔分局 | 2981919(2981918) | 24小时值守 |
25 | 红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62724(119) | 联络值守 |
26 |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2612437(2612428) | 联络值守 |
27 | 洛河乡人民政府 | 6169980 | 联络值守 |
28 | 小石桥乡人民政府 | 2098240 | 联络值守 |
29 | 玉兴街道 | 6132208 | 联络值守 |
30 | 玉带街道 | 2062443 | 联络值守 |
31 | 凤凰街道 | 2070758 | 联络值守 |
32 | 高仓街道 | 2076269 | 联络值守 |
33 | 研和街道 | 6168358(6168356) | 联络值守 |
34 | 大营街街道 | 2771338 | 联络值守 |
35 | 春和街道 | 2041001 | 联络值守 |
36 | 李棋街道 | 2151701 | 联络值守 |
37 | 北城街道 | 2081789 | 联络值守 |
38 | 红塔工业园区 | 2689090 | 联络值守 |
附件2
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328/153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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