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5:2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2024年3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24〕6号)文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修定《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必要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定位,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可行性:1.“十三五”以来,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治特、科学监管、多元共治,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存在的问题是: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力量不足。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不及时、不到位。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不到位。4.“打非治违”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彻底。5.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短期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突出。“十四五”时期2021年至2025年),市场监管围绕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树立现代监管理念,改革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符合玉溪市红塔区区情、具有玉溪红塔区特色的特种设备监管新模式新的形势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坚持底线思维和创新思维相结合,严守安全底线,严守职责底线,忠实履行监管使命,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根据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玉政办202027号)8.3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本预案”。同时,本预案制修定依据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机构改革后,原预案的很多单位因为机构改革单位名称职责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原预案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应当进行修订。如:红塔区发展改革局红塔区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职能有了新的变化,研和产业园区划归红塔产业园区管理。

4.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并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1)对原预案“1.3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内容修订为: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对原预案“1.6.1事故的定义。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内容修订为: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规定》第条和《导则》2.5.1 规定的情形除外。”。

5.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原预案1.6.7条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中1.6.7.1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范围”的章节内容“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进行删除。同时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指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本预案未将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列入其中。

二、《应急预案》制修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云南省电梯安全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三、《应急预案》主要措施

本预案规定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事故的定义、分类、分级、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响应和处置、善后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8个章节内容。

四、《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根据玉溪市红塔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玉溪市红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修订应急预案的通知》,我局在《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玉政办2020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红塔业园区发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红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红市场函〔202338),向相关单位、检测中心、应急救援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231220前收悉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玉溪市红塔区总工会、红塔区卫生健康局、红塔区业和信息化局、红塔区委编办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无意见;并通过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

六、《应急预案》有效期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本预案。有效期:3年。


原文地址:http://www.hongta.gov.cn/htq/yhzbf/20240328/153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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