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红政办发〔2022〕20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10:28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红塔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12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0),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塔区(含乡、街道)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四条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负责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安全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 本区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规定、分类分级的原则,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按照厉行勤俭节约注重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合理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及流程财政局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二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于经营性开发的、协议处置股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件价值30万元(不含)以上总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红塔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财政局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及流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 本区各级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三十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 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三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申诉方报同级政府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 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十 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规划、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四十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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