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红塔区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塔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97.7897平方公里,涉及10个乡(街道)。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玉溪市红塔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统计表
2.玉溪市红塔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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