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2日
玉溪市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传承,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集体产权、私人产权的文物建筑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和革命遗址。
第四条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依法合规、合理适度、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文物价值有效保护和正确阐释、宣扬,实现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促进。
第五条 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依法统筹推进文物建筑的分类利用、分区利用,探索区域性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途径,对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积极创建活化利用示范点(区),促进文物建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协调开展本辖区内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宗、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共同做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捐赠、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在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合理途径。活化利用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称使用方)应当接受乡(街道)和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
第二章 活化利用
第七条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活化利用涉及修缮工程的,应依法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第八条 文物建筑的使用方是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建筑安全、装修装饰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及使用安全等,并承担文物建筑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 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方式
(一)开设公共文化场所: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村文化馆、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开设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民宿、客栈、茶社等;
(三)开设其它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场所;
(四)其他能够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利用方式。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尽量体现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注重对文物建筑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延续,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
第十条 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
第十一条 使用方应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展示、利用、开放计划,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利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一)发现隐患,影响文物本体安全;
(二)发现威胁人员安全的潜在风险。
整改后,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整改情况同时报所属乡(街道)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人的权利
(一)使用人享有文物建筑的使用权;
(二)使用人在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文物建筑。
第十四条 使用人的义务
(一)负责文物建筑的日常修缮、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文物建筑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建筑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擅自对文物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文物建筑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属乡(街道)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得擅自转让;
(七)使用国有文物建筑、集体产权文物建筑及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国有文物建筑由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区文物管理所收取保管;集体产权文物建筑及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履约保证金,由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乡(街道)收取保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使用年限
(一)开设纪念馆、博物馆等纯展示类的非营利性服务设施,使用年限不超过十年;
(二)开设其他非营利性设施,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
(三)开设营利性场所,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使用协议期满后,由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专家委员会评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社会认可度高的可续签第二轮协议。
第十六条 使用人的退出
(一)使用人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使用人不能按本办法履行义务的,所有权人和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无条件终止协议。
(三)使用人协议期间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如果改变用途、擅自转让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存续的,由所有权人无条件终止协议。
(四)使用期间,每年填报《红塔区文物建筑年度利用评价表》,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专家委员会对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目标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解除协议。连续两年评估不达标的,解除协议。
(五)如遇政府政策调整,使用人须无条件退出,前期投入费用按使用期限折旧后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七条 招募
国有文物建筑由文物主管部门招募。
集体产权文物建筑、私人产权文物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乡(街道)提出拟活化利用文物建筑计划,报文物主管部门统一招募。
第十八条 材料准备及报名
拟报名竞争文物建筑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持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书、《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请报告》(附件2)相关材料向文物建筑所属乡(街道)报名,简要阐述符合文物建筑业态定位的利用方向、策划方案和运营方案、绩效目标、文物建筑维护保养方案及承诺。
第十九条 确定使用权的方式
国有文物建筑由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专家委员会对活化利用方案进行审核比选,最优方案者获得使用权,并按程序签订协议,不得分包或转包。
集体产权文物建筑、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使用权由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专家委员会、乡(街道)及文物建筑产权人共同对活化利用方案进行审核比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使用权。
第二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际开展活化利用的,文物主管部门将责令所有权人无条件终止协议,如有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遇不可抗力,则需书面报乡(街道)审核同意后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到一年。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修缮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协议到期后,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离文物建筑,移交所有权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程若涉及文物建筑本体(屋面、结构、梁架等),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文物利用工程,以及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程配套的环境整治工程或其他设施建设,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应按涉建项目依法报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方应当遵守和执行文物建筑使用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所有权人、乡(街道)有权定期派专人对文物建筑安全情况、装修装饰、使用业态和是否转租等方面进行检查,使用方应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所有权人、乡(街道)有权书面告知使用方,使用方应无条件配合整改。
使用方应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利用,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红塔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报表
2.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请报告
3.红塔区文物建筑年度利用评价表
附件1
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报表
申报主体信息 | 代表人姓名 | 申报时间 | ||
主体类型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 | |||
主营业务 | ||||
业绩 | ||||
拟申报项目信息 | 拟申报项目 | |||
利用方向 | 包括文化交流、文化旅游、文化体验、非遗传承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策划方案和运营方案概述 |
(不超过500字)
| |||
文物建筑维护保养方案及承诺 | ||||
计划投资 (万元) | ||||
绩效目标 |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不超过500字) | |||
申报主体(签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红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申请报告
文物建筑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功能定位: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报日期:_ 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要点
一、申请单位及投资人基本情况
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运营所需经验及相关资源情况、单位财务情况以及拟利用文物建筑信息(包括文物名称、地址、文化内涵、利用方向等)。
要点:申请单位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及过往成功的运营案例。
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必要性:项目实施对红塔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历史文化价值传承、文物建筑保护、文化旅游发展、文化交流体验、公益服务等的促进作用及重要意义。
要点:项目与政策引导方向是否契合,重点介绍项目与拟利用建筑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的符合度。
可行性:文物建筑区位条件、建筑空间条件、项目资金条件、项目可持续运营保障、运营相关资源及经验等。
要点:证明实力的内容及本项目独享的优质资源,如知名大师、非遗传承人、专业人才、重要藏品、高端设备等。
三、项目策划方案
内容:文物建筑使用费(仅限集体产权文物建筑、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利用方向、项目功能定位、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有偿服务内容)、项目规模、文物建筑利用方案等内容。
要点:策划内容与建筑物一一对应。项目策划内容需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有机结合,项目部分或全部内容需能彰显和传承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
四、项目运营方案
内容:运营主体、运营模式、运营目标、运营服务内容(基本服务内容、公益服务内容、延伸服务内容)等。
要点:项目运营的具体产品内容、提供哪些服务,如有偿服务包括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如何收费;公共服务包括哪些项目、具体内容、计划实施频次等。
五、日常养护方案
内容: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任人、日常养护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及安排等。
六、项目绩效分析
内容:社会效益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主要包括文物保护管理、社会公益服务、公共文化传播与推广、历史文化价值传承、社会影响力及公众评价等。
要点:绩效指标须是可量化、可考核的。如免费提供多少场什么规模的公共服务等。为社区提供什么内容的免费服务等。
七、项目风险管理
内容: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分析以及风险管理目标和应对措施等。
要点:主要包括文保风险如施工中对建筑可能产生的损伤、项目运营中的资金风险等。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附件3
红塔区文物建筑年度利用评价表 | |||||||||||
( )年度 填报主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文物建筑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 □革命遗址 □其他 | 级别 | |||||||||
文物建筑类型 | □古建筑(木结构)□近现代建筑(砖混结构) □其他 | ||||||||||
地址 | |||||||||||
所有权人 | 联系电话 | ||||||||||
使用人 | 联系电话 | ||||||||||
业态 | 经营性 | ||||||||||
非经营性 | |||||||||||
公益性 | |||||||||||
装修方案审批单位 | 审批文号 | ||||||||||
是否按审批方案装修 | |||||||||||
利用方案审批单位 | 审批文号 | ||||||||||
运营前验收单位 | 验收文号 | ||||||||||
是否符合消防规定 | |||||||||||
活化利用自我评价 | 维护保养情况 | ||||||||||
活化利用情况 | |||||||||||
绩效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完成情况 | |||||||||||
自我评价 | |||||||||||
以下由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评价专家填写 | |||||||||||
维护保养 | |||||||||||
活化利用情况 | 利用方向 | ||||||||||
运营评价 | □好 □较好 □一般 □差 | ||||||||||
绩效目标 | |||||||||||
总体评价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专家签字; | |||||||||||
政策解读:http://www.hongta.gov.cn/htq/zcjd/20240712/1566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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