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0 10:13 来源:红塔区司法局 打印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423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本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依法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本人2023129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红塔区某某百货批发配售部违规销售未进行CCC认证的家用电器,12315平台举报编号15304020020240117********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举报内容:本人在抖音平台购买这款产品使用之后发现加热效果很差,还有吱吱的电流声。通过查询之后发现该生产厂家没有将这产品进行CCC认证。严重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请求贵局对其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图片已附上。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5日在12315平台工商告知本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素、地址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为厂家代销店,店内无实际库存,当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再通知厂家进行发货,实际发货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我局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当地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我想请问该区执法人员是不是直接包庇了?互相推诿,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不给予立案,如贵地的行政机构尽是如此尸位素餐,滥竽充数之流,本人将向纪委监委提起举报,此等玩忽职守、滥竽充数之流纯属是给我党我国的正面形象抹黑,这种害群之马让政府公信力蒙羞。这是典型的包庇,甚至有可能商家给办案人员塞了好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违法商家联合欺压消费者,包庇,偏袒,纵容商家,请贵府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该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明显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违法犯罪事实,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7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举报基本情况20241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录入的举报,举报登记编号15304020020240117********,举报内容为本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这款产品使用之后发现加热效果很差,还有吱吱的电流声。通过查询之后发现该生产厂家没有将这产品进行CCC认证。严重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请求贵局对其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答复人收到上述举报后,于2024117日进行向下分流处理,转到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兴所处理,设置核查期限为202426日。

二、举报处理情况根据举报线索,答复人通过抖音平台检索举报所述“某某优选抖音店铺,发现其地址显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但认证的商家资质显示《营业执照》名称红塔区某某百货批发配售部,经与被举报人联系,其陈述该店经营地址已于2024110日搬迁,并已取得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红塔区某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因搬迁事忙,故未及时变更抖音店铺商家资质信息。

2024130日,根据被举报人实际经营情况,答复人对红塔区某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述“某某暖暖杯实物,被举报人经营的“某某优选抖音店铺上也未发现上述产品销售。被举报人现场陈述,“某某优选抖音店铺销售的“某某暖暖杯已于2024116日下架,其经营的抖音店铺实际为厂家代销店,经营场所无实际库存,当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再通知厂家发货。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某某暖暖杯的货源厂家信息,厂家为中山市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答复人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举报所述“某某暖暖杯实物,且被举报人现场陈述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为厂家代销店,因为店内无产品实物,故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与其销售产品是否一致。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其货源厂家的经营资质,货源厂家为中山市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小榄镇,与申请人举报时提供的照片中的发货地址一致。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已于202424日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液体加热器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202425日本局工作人员进入12315平台对该举报件进行回复处理,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为厂家代销店,店内无实际库存,当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再通知厂家进行发货,实际发货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我局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当地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1.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41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录入的举报举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液体加热器。答复人对被举报人经营主体信息进行确认,并于2024130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答复人于2024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短信告知申请人。核查时限和回复时限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答复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有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品,且因被举报人经营的抖音店铺为厂家代销店,无产品库存和实物,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是否与其销售产品一致。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液体加热器的违法行为,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3.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货源厂家信息,经核对该货源厂家注册地址和举报人提供的发货地址一致,申请人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中山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4.在答复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对答复人及执法人员提出了大量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诽谤、辱骂,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市场监管正常的消费维权执法工作,恳请复议机关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维权动机和复议动机。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张某的举报事宜已依法进行了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申请。

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1.被投诉主体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接触过案涉产品,且案涉产品既然通过被投诉主体的网店销售销售商就应当进行查验2.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没有厂家地址信息,仅凭被投诉主体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案涉产品是中山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所生产,且就算是中山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所生产,该公司没有做CCC备案,生产的东西没有CCC认证;3.涉案产品直接接触220V电压应当进行CCC认证。

经审理查明:2024110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某某优选”店铺下单了“某某暖暖杯自动恒温保温…绿色玻璃杯套装”。20241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红塔区某某百货批发配售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圆通速递”面单照片显示寄件人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产品正面照片右上角有印有“广东省中山市…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字样的包装箱。

根据该举报,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主体取得联系,其负责人告知经营地址已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居委会幸福巷搬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居委会玉带路”。20241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居委会玉带路红塔区某某电子商务工作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者表示,抖音平台“某某优选”店铺实际由红塔区某某电子商务工作室运营,因搬迁事忙未及时变更抖音店铺商家资质信息。认可曾销售过案涉产品某某暖暖杯”,该产品已于2024116日下架。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案涉“某某暖暖杯”实物。红塔区某某电子商务工作室经营者表示,该产品在抖音小店通过第三方软件推送到进货平台1688由中山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店铺下单,厂家安排发货,未直接接触产品。并现场提供了中山市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营业期限、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02424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玉红市监案移2024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于将中山市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CCC认证标志产品的线索移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认为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核查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申请人举报时提交的照片影印件;3.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6.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二十五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其有权对本案所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执法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对被举报主体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开展了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被举报人陈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产品照片、邮寄面单可以证实申请人所购商品由生产商直接发送给申请人,被举报主体抖音平台开设的“某某优选”店铺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被举报主体实际未接触过案涉产品。被举报主体作为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不应因上述“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而免除。被举报主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已经对产品进行过查验,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对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行为规定处罚条款,仅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案涉产品,无法核实该产品是否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产品,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送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5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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