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代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社区马料河村五社建有两栋房屋,其中一栋门牌号为*-*,2016年因修建高铁(玉溪至磨憨铁路项目或昆阳至玉溪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已被拆除,安置补偿协议已签订并履行完毕;另一栋没有门牌号,原位置在马料河五社,2016年也被拆除,但征收部门一直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马料河五社的原有房屋”(现已被拆除,附房屋所在地定位标示图)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可能为玉溪至磨憨铁路项目或昆阳至玉溪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核查确认为准: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对该项目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公告;2.该房屋所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3.征地前期准备文件,包括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所涉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6.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7.体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8.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9.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10.申请人合法所有的红塔区杯湖社区马料河村五社*-*号房屋2016年因该项目已被征收,请确认本次申请的马料河五社原有房屋是否也因该项目被征收,如不是,请明确征收该房屋的项目名称及征收主体。
被申请人于1月7日签收了快递文件,然而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始终未作出答复,甚至已超过延长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7日及2024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代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代某某曾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本人房屋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马料河五社”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可能为修建高速铁路(附近有玉溪高铁站),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对该项目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公告;2.该房屋所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3.征地前期准备文件,包括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所涉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6.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7.体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8.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9.体现征收该房屋及所占土地用于项目的补偿标准或依据的文件;10.体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负责此次项目评估工作的授权委托书;1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对该申请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经街道相关部门、杯湖社区一同核实,你房屋所在地杯湖社区马料河村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征收土地项目,故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相关内容。
2024年1月7日,申请人代某某再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本人房屋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马料河五社”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可能为修建高速铁路(附近有玉溪高铁站),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对该项目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公告;2.该房屋所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3.征地前期准备文件,包括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所涉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6.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7.体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8.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9.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由负责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事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10.申请人合法所有的红塔区杯湖社区马料河村五社*-*号房屋2016年因该项目已被征收,请确认本次申请的马料河五社原有房屋是否也因该项目被征收,如不是,请明确征收该房屋的项目名称及征收主体。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两次申请公开的内容,系同一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不予重复答复。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
证据交换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代某某前后两次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关键信息不一致,不能认为是同一事项。
首先,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涉房屋的位置完全没有正确认知。申请人2023年10月申请信息公开时,案涉房屋位置为“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马料河五社”;2024年1月提交的申请表,要求明确信息的房屋位置为“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马料河五社的原有房屋”,这两次申请对应的房屋位置是不同的,而大营街街道办回复的内容为“你房屋所在地杯湖社区马料河村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征收土地项目”。实际上,申请人的案涉房屋早已被拆,在两份申请表都明确为通信地址,即申请人现在可以从该地址拿取邮件,而并非其住址,更不是申请信息公开的案涉房屋地址。大营街街道办工作不够细致认真,回复随意,造成了申请人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任何正确回复的结果。
其次,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有差别的。数量上,第一次申请11项信息,第二次申请10项信息;内容上,第二次明确要求公开“10.申请人合法所有的红塔区杯湖社区马料河村五社*-*号房屋2016年因该项目已被征收,请确认本次申请的马料河五社5幢10号门前原有房屋是否也因该项目被征收,如不是,请明确征收该房屋的项目名称及征收主体。”该项内容是第一次申请中没有的,也是本次信息公开的核心请求,正常可以轻易发现其两次申请的明显不同之处,也不可能将两次申请认定为“同一事项”。
再次,申请人的两次申请具有逻辑关系。事实上,由于申请人的被拆房屋原本没有确定的门牌号,因此第一次申请时以提交房屋定位图来辅助告知案涉房屋位置,但大营街街道办将通信地址误认为案涉房屋地址,回复内容不相关;因此,申请人想方设法进一步明确案涉房屋位置后再次提起申请,被申请人始终未予回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且牵强附会,意图将两次申请定义为同一事项,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公开第二次申请的相关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就同一事项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本次申请未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快递单号、邮件轨迹。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也应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且本案中,申请人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并非完全一致,申请人应当进行甄别,依法处理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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