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8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919日作出的玉红公罚决字〔202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8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玉红公罚决字〔202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收缴的4张麻将桌

申请人称:1.该行动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查获,并非当时接到报警随即出警,警察到我家住所进行检查时未出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检查证,并非没有时间申请检查证;

2.有一辆私家车冲到我家门口后随即车上跳出几名男子身穿便服,手持甩棍冲进来到我家一楼叫所有人不准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且后来自称是警察也未见到驾驶警车,该几名男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3.在查获我家一楼十九人时当中有几名女性,自称是警察的人中未有一名女性警察,涉嫌违规查获;

4.查获时全员身穿便衣,不知该几名男子中哪个是人民警察,哪个是协警或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未全员表面身份;

5.警察到我家查获的时间是20239181520分许,当时在场所有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所有人的手机未出示相关手续,后来才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相关手续来拿给我们签字,且交由我们的一联上保管人未签字,我儿子罗某的手机在我家时就被警察收缴,从始至终未有过相关证据保全和发还我手机的法律文书,并且我儿子罗某的手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我儿子罗某本人允许被警察违法查看,手机中保存着很多我的个人隐私;

6.20239181520分许查获后所有人分批次被警察带走,于20239181630分全部被警察带完,所有人从20239181520分许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到了该保证我的正常饮食和休息的时间没有正常保证,于21时许才有个人问我吃不吃泡面,我当时说我不会吃泡面他们就没有拿任何东西给我吃,在我饿着肚子的情况下对我进行询问,当时我说的什么签了一些什么字我也不知道,属于变相体罚,刑讯逼供

7.询问我时未按规定有女性警察参加询问,是身穿便衣的男进行询问,属违法询问;

8.对我进行询问时到了凌晨1时许,未保证我的正常休息,询问完后将很多文书拿给我签字,我当时又饿又困不知道说了什么签了些什么;我的询问笔录前面表明警察身份等的问题都没有问过,询问前也未表明身份;

9.在对我询问时是两个男性便衣对我进行询问,不清楚谁是人民警察谁是辅警或者社会闲散人员,未按规定身穿警服且两个正式人民警察对我进行询问;

10.询问完后将我带到一个长凳子上一只手靠着手铐让我在板凳上自己睡,保证我的正常休息;

11.凌晨1时许我告诉警察我饿的难受,警察告诉我没有吃的,从查获后一直没有给我吃过饭还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整个办案过程中没有一个女性警察参与办案;

12.21时许我吃不吃泡,该泡面是警察叫我老公出钱买的,办案单位从未给我们吃过饭;

13.时间过长,询问人员违法,请核实询问笔录上的询问时间和实际时间是否一致,询室是否是在该询问室,询问人员签字一栏是否是该两名男子;且询问时只有一名男子进行询问,另名男子在询问过程中全程在玩手机;

14.在笔录第一页传唤开始的时间和传唤结束的时间未叫我写过,只叫我在后面签字;

15.20239191030分许有一辆黑色的丰田小轿车来到我家门口叫我老公的名字,我儿子罗某下去开门后看见两个穿着警服(未按规定佩戴警帽,穿黑色皮鞋)和一个身穿便装的人自称是红塔分局的,因只有我儿子一个人在家对方有三个人我没敢叫其出示证件,对方从始至终也没有出示过证件表明身份,进来我家之后就跟我儿子说要把我家的麻将桌拉走,11时许就来了一辆小货车和两个农民工到我家在未出示任何证件表明身份和无任何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家的四张麻将桌和八副麻将以粗鲁的方式拉走,于20239191120分许离开

16.未带我到家里进行现场辨认、未对我进行人员体格检查、未进行过尿液检测,在叫我签字时不知道是不是在未对我检测的情况下叫我签了字;签字时也未问过我的意见,只拿了很多文书叫我一个一个签字;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告知时间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否是叫我签字的时间,该时间是否合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我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我赌博的行为行政拘留三日,怎么到最后合并执行的时候又出现收缴麻将桌、麻将牌等;

18.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我的户籍地是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地错误,且我的现住址办案人员都去过,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是写的我的户籍地;

19.我经营棋牌室是合法经营,至于他人是否进行赌博我不得而知,我只是正常收取我的茶水费,从未多收过一分钱,何来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和赌博;

20.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处保管人未签字或办案民警处未签署日期;

21.所有办案文书中错误太多,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违法办案,违法审核、审批

综上所述,所有查获、取证等均属违法,应当撤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确对我做出行政处罚,我本人不服,请求撤销我本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经核实,本案中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为经营性的棋牌室,未进入供人员生活起居的住所部分进行检查;因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违法嫌疑人众多,属于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的情形,未开具检查证明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对正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民警驾驶便车、着便衣,携带警棍等警械,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本案现场查获违法嫌疑人时,由我局治安管理大队 4名民警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经核实,查获时系我局治安管理大队4名民警,带领12名警务辅助人员(其中6名警务辅助人员着制服)到达现场处置,调查过程中,民警已依法表明身份,警务辅助人员配合民警开展工作,无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口头传唤。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进行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本案中,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可能存在赌资支付记录、邀约赌博聊天记录等证据,且此类证据材料易灭失,故执法民警现场控制相关手机,并在控制后进行扣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经核实,雷某20239181730分被传唤到达我局执法办案中心,随后,民警于当日1810分至2130分期间,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已询问雷某吃不吃方便面,雷某自己表示不吃,询问结束后,民警即将其带到办案中心内的候问室让其休息。不存在未保障其正常饮食和休息的情况。

7.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未要求要有女性民警参加,由两名男性民警对雷某进行询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应当收缴;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本案中,对现场查获的用作赌博的麻将桌、麻将牌等,既属于证据材料,又属于赌具,故民警依法进行扣押,并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进行了收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对于现场当场查获的违法行为,现场明确,没有进行现场辨认的必要。对雷某进行人员体格检查、进行过尿液检测等,案卷内附有雷某签字确认的人员体格检查表、现场检查表。

10.经核实,所有文书、询问笔录等材料内雷某的签字都由民警让其核对后,其自行签字捺印确认。

11.经核对全国人口信息系统,雷某户籍地址填写无误。

12.202309181530分许,办案民警在棋牌室当场查获雷某严某梁某刘某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利用扑克牌充当筹码,每人10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50元人民币,人均赌资500元,雷某在经营性棋牌室公开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同时,雷某还提供棋牌室内的四张自动麻将桌给严某梁某16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总额达11000元。雷某收取每桌每次100元或200元的费用,雷某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本案中雷某自己参与赌博,对同时间同在棋牌室内进行赌博的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显而明知。

13.经核实,相关文书、材料均已依法签字、签署日期。

认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违法嫌疑人雷某刘某严某梁某郑某赵某尹某易某严某肖某唐某潘某刘某某刘某代某曹某等人的陈述,可证实雷某等人参与赌博的过程及赌资情况;还可以证实雷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2)现场查获的麻将桌、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是雷某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物证;(3)查获经过可证实民警当场查获雷某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对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雷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赌博违法行为的雷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具自动麻将桌4张、麻将牌8副、扑克牌筹码36张、微信收款二维码1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处适当。请求依法维持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78号对雷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提出:1.经抗辩人认真核实,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对刘某严某梁某、郑加林、赵某尹某易某严某肖某唐某潘某刘某某刘某代某曹某制作询问笔录时皆是由一名工作人员(且大部分身穿制服的人都是辅警警衔)进行询问并且记录,对雷某进行询问时是两个身穿便衣的辅警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时也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从查看卷宗来看每份笔录都有两个正式的人民警察的签字。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根据法律规定以上笔录的制作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

2.雷某20231530分许就被警察查获并限制人身自由,于当天16时许被带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到了正常保证饮食和休息的时间未正常保证,于2130分许才拿了泡面来给雷某雷某已经明确提出不会吃泡面,叫办案人员提供饭食,办案人员以没有为由推脱,在询问过程中雷某多次提出头晕,办案人员依旧一直进行询问,且泡面是叫其家属买来,公安机关并未保证饮食。且从查阅卷宗来看雷某询问笔录结束时间是2130分,本人真正询问的结束时间是接近次日凌晨1时,询问时间过长未保证被询问人的休息。询问结束后我明确提出肚子饿的难受,警察却说没有吃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未尊重和保证人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公安机关违反上述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公安机关对我家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一楼为我家厨房,根据法律规定厨房属于住所的一部分,且另外一辆车的四名办案人员是从我家厨房处进入,二楼至五楼是我家睡觉休息的地方,上述证实该地点属我家住所。且住所内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且未向我出示过人民警察证件。

4.在警察查获时收缴了在场所有人手机,其他人的手机证据保全手续都在询问笔录制作完后补签,罗某的手机从收缴到发还未有相关手续,且手机被办案人员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私下查看隐私。

5.办案民警当天查获时未及时收缴麻将桌,于次日到我家在未出示证件、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放在我家一楼的四张麻将桌拉走,次日收缴的麻将桌无法证实就是查获时所使用的麻将桌,只是外观相似而已,并且收缴时被收缴人不在现场,未及时出示手续,证据保全手续都是后补给我本人签字的,不能作为物证使用。

6.未对我进行过人员体格检查,只是在询问笔录过程中间过我有什么病做过什么手术,其他都没有,人员体格检查表是于次日凌晨1时许和询问笔录等一起拿来叫我在上面签字,且查阅卷宗上面检查人员有一名女性,在办案过程中从未有女性参与办案,证据作假。

7.人身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当时签笔录的时候已经一起拿给我签过字,但卷宗里没有见到,且未对我的身体进行检查,也没有对我进行过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却有现场检测报告书和人身检查笔录,上述证据作假。

8.我从进入执法办案区后只有次日凌晨1时许签过一次字,于次日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签过一次字,从查阅卷宗看我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体格检查表、检查笔录等时间都不一,时间作假。且在处罚前未对我进行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拿给我签的。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户籍所在地就只有写玉溪市红塔区,现住址却写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社区五组研兴北街204号,在询问笔录上已经明确我的现住址是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社区五组棋牌室,户籍地才是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社区五组研兴北街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出现两个现查明和经公安机关查明,制作文书不严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雷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赌博违法行为的雷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后面合并执行怎么又出现收缴赌具自动麻将桌4张等东西,为什么收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个违法行为人。

10.在现场查获时未查获现金,用扑克牌只是娱乐的一种方式,其他人是否赌博我不得知,我也没有从中抽头渔利,怎么来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且还从重处罚。

11.相关文书未签署办案人员名字和日期,并非像答复书中所说相关文书、材料均已依法签字、签署日期,未签署的原件在我手中留存,我能提供。

12.询问笔录上传唤到达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作假,有超时传唤的嫌疑。

13.2023118日我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卷宗部分材料被修改,且未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全部的卷宗材料。

1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所有人的询问笔录、物证等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申请人申请调取案件中所有人的询问视频等相关视听材料,以防止证据灭失。

经审理查明:20239181530许,申请人雷某在其经营的“某棋牌室”提供四张自动麻将桌给严某、梁某等16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雷某与严某、梁某、刘某在“某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对现场查获的雷某持有的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等证据进行了保全。雷某及其他在场的18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调查。代某、严某、郑某、肖某等人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雷某每桌收取100200元的费用。严某、刘某、梁某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雷某利用扑克牌充当筹码,每张扑克牌代表人民币50元参与赌博。2023919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作出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78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雷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对雷某赌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具自动麻将桌4张、麻将牌8副、扑克牌筹码36张、微信收款二维码1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3.雷某、严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雷某、严某等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证据保全审批表;6.证据保全决定书7.证据保全清单;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行政处罚审批表1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查获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雷某实施的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系现场查获,在场赌博的代某、严某、郑某、肖某等10人陈述雷某每桌收取100200元的费用。严某、刘某、梁某陈述与雷某同桌,4人利用扑克牌充当筹码,每张扑克牌代表人民币50元进行赌博。雷某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雷某经营的“某棋牌室”位于雷某家自建房一楼,是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并非住所。且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进行当场检查符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显示红塔分局民警在本案检查、询问过程中均符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相关规定,对雷某进行体格检查时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期间,向雷某提供了饮食和保障了必要的休息时间。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雷某及涉案被询问人员均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所有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捺手印确认,合法有效。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保障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证据交换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调取涉案所有人员的询问视频资料。经复议机关调取,红塔分局回复相关视频监控已被覆盖,故不能提供其他涉案人员询问时的录音录像。申请人虽声称刘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皆由一名工作人员进行,但所有笔录中均有两名民警及被询问人签字确认,且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存在严刑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七“为赌博提供条件”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七十八“赌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经营的棋牌室系公共场所,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均属于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罚款、收缴赌具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对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未体现情节严重的裁量,确有不当。《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2023919日作出的玉红公罚决字〔202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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