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立案行为违法;2.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举报红塔区某古茶庄,举报编号:1530402002023112616635953,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所售商品从正规渠道购入,相关检验报告齐全,本局不予立案。
针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被申请人答复:一、红塔区某古茶庄无标签标识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的规定。
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行政不作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红塔区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件,信访人:陈某,信访内容为“我在抖音店铺买到三无产品茶叶,诉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企业信息:红塔区某古茶庄,抖音订单号:6922493871490******。”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将该信访件录入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流转处理,生成编号为:21530402002023101606654073的投诉单。
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红塔区某古茶庄进行现场检查:1.该店门头“新平某茶叶有限公司(直营店)”,正在开门营业;2.该店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8年1月10日;3.店内有一箱已拆封产品名称为:“混采古树茶”的散装茶叶,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2.12.20,生产产址:新平县桂山街道花园公园旁;4.经查,该店在网络平台“抖音”上于2023年10月9日23时09分20秒销售过一单混采古树茶,销售价格19元。订单编号:6922493871490******;5.经营者化某陈述,该订单所销售的茶叶为店内混采古树茶,因消费者所购量少,其将该混采古树茶称重分装后邮寄给消费者,因该混采古树茶进货时只有一张标签,所以分装时未将唯一的标签装进分装袋;6.经查,该店大部分茶叶均从新平某茶业有限公司购入,索证索票齐全。7.经营者化某陈述,其在“抖音”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新平某店”;8.经营者化某现场提供“新平某茶业有限公司”授权书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
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该投诉单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录入反馈,内容为:“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明确拒绝协商解决,本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录入的举报件,登记号:1530402002023112616635953,举报人:陈某,被举报对象:红塔区某古茶庄,举报内容:销售茶叶无标签标识,根据食品安全法或者农产品标签管理办法都需要标注相应标签标识,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麻烦严查!
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前期已对同一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后在12315平台对该举报单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录入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所售商品从正规渠道购入,相关检验报告齐全,本局不予立案。”
针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被申请人答复:一、涉事商家红塔区某古茶庄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为散装“混采古树茶”。涉事产品随箱内附有散装食品标签,涉事商家将散装“混采古树茶”称重分装销售给申请人的过程中未将该产品的标签装入分装袋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于2023年10月23日对涉事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涉事产品散装“混采古树茶”进货记录完善(附进货单),该产品有相应检验报告(附检验报告),不属于申请人所诉“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本局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宜已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了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申请。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新平某茶叶岩韵店下单混采古树茶样一份,价格19.00元,订单编号:6922493871490******。收到该产品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包装无标签。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访,称在红塔区某古茶庄经营的抖音店铺新平某茶业店买到三无产品茶叶,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该信访件交办后,于2023年10月23日对被投诉主体红塔区某古茶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该店大部分茶叶均从新平某茶业有限公司购入,索证索票齐全。经营者现场提供了新平某茶业有限公司授权书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经营场所内有一箱已拆封“混采古树茶”散装茶叶,内有标签载明“制造商:云南新平某茶叶有限公司;品名:混采古树茶散茶;原料:云南大叶种鲜叶;规格:5公斤一件,生产日期:2022.12.20”等信息。经营者化某认可抖音平台新平某茶业店为其经营,该网店于2023年10月9日23时09分20秒销售过一单混采古树茶,销售价格19元,订单编号:6922493871490******。经营者化某陈述,该订单所销售的茶叶为店内混采古树茶,因消费者所购量少,其将该混采古树茶称重分装后邮寄给消费者,因该混采古树茶进货时只有一张标签,所以分装时未将唯一的标签装进分装袋。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红塔区某古茶庄在抖音网店销售散装茶叶过程中未将分装的散装茶叶贴附产品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了玉红市监责改〔2023〕凤综28号《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其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并对所有散装分装茶叶贴附产品标签。
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因上述同一事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红塔区某古茶庄销售茶叶无标签标识。被申请人根据2023年10月23日的现场检查情况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经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所售商品从正规渠道购入,相关检验报告齐全,本局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拼多多平台页面截图;2.案涉茶叶外包装照片;3.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呈批单;4.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6.红塔区某古茶庄经营者化某出具的情况说明;7.玉红市监责改〔2023〕凤综28号《责令整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全国12315平台截图;9.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其有权对本案所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执法主体适格。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1规定,“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同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本质区别系是否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本案中,申请人在红塔区某古茶庄经营的抖音平台新平某茶叶店购买的茶叶系由生产厂家以5公斤规格装箱出售给红塔区某古茶庄,茶庄经营者将箱装“混采古树茶”称重分装后邮寄给申请人,系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红塔区某古茶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混采古树茶”存放于原包装箱内,符合上述规定。但在进行网络销售过程中,未在分装茶叶的外包装上标明相关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红塔区某古茶庄改正违法行为,处理得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事项,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结合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立案,并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结合前期已经调查处理的情况,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于2023年12月14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向举报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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