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8 10:0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杨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65日作出的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5304022600187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31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928日决定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5304022600187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牌照为F*****的机动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62日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发生两项违法行为。申请人认错态度好,主动要求扣押F*****机动车,办案交通警察承诺不计入信息,当天未出具扣车通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62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春和交警中队按照中队勤务安排,由陈、周某某带领辅警李、周某某、钱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在辖区道路开展巡逻管控工作,1010分许,当巡逻到红塔区春和街道西河路与教育路交叉路口处,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号牌为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教育路由东向西行驶,通过该车号牌巡逻民警怀疑该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随即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查询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经查询,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确已达到报废标准。随后巡逻民警陈、周某某带领辅警驾驶警用摩托车驱车跟随该男子沿春和街道教育路、科技路、春和社区路到达春和街道春和社区路口在该男子停车时,将该男子查获。经核查,该摩托车驾驶人名叫杨某某,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其驾驶的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随后,巡逻民警陈和周某某告知杨某某因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依法收缴其驾驶的F*****号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需对杨某某采取收缴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随即巡逻民警陈通过电话向大队值班副大队长进行请示,经同意后,民警陈、周某某杨某某当场开具编号为玉红公(交)行强字〔2023〕第530402395007879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采取收缴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拟当场送达杨某某,并依法告知杨某某相关权利义务,需持该强制措施凭证,带齐相关证件15日内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警大队违法办接受处理。杨某某拒不配合现场执法民警工作,拒绝签收。因杨某某拒绝签收强制措施凭证,民警在强制措施凭证上记录,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录音录像保存。

2023681630分,杨某某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窗口接受调查处理,窗口民警按照程序规定对杨某某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调查、处罚告知并提交审批,经审批,作出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04022600187876《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某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杨某某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04022600187876《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理由是:一、认错态度较好。二、其陈述民警现场口头答应其违法记录不录入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一、杨某某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就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二、民警查获杨某某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均按照程序进行执法,不可能存在口头答应不录入违法记录的情况。

综上,现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出如下抗辩意见:申请人有手机照片证明202362日办案交警没有开具扣车证明就把F*****号摩托车推走。202368日办案民警才给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办案交警曾口头答应不做处罚,现场没给处罚,事后才开具的罚单。

经审理查明:202362杨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期为202247日。执法民警当场收缴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时,执法民警核查发现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68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某进行询问。杨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362日其无证驾驶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李棋菜市场买菜后回家,被民警查获,交警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了摩托车

202368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040226001878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查获经过;2.询问笔录;3.现场查获照片;4.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040226001878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提出办案民警曾作出不予处罚的口头承诺,民警个人表述恰当与否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于申请人提出的扣押当天未出示扣押通知的主张,系行政强制程序,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案涉摩托车已依法予以收缴,进行强制报废,故申请人提出要求返还牌照为F*****的摩托车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68日作出的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0402260018787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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