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黄某某不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11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红塔区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后通过挂号信单号为XA2164744****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并附有投诉举报所需证据材料,该信函于2023213日被签收。但是被申请人截止复议申请日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告知,遂复议。

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中包含了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2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递的挂号信单号为XA2164744****的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某土特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投诉举报请求:1.请求组织消费者纠纷调解(民事自愿原则);2.责令被举报人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违法食品,拒不召回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做出行政处罚请依法在网站进行公示;4.请求依法给予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5.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即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投诉举报内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流转处理,行政编号为21530402002023021305******的投诉单及编号为21530402002023021305******的举报单。

2023217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该店门头某土特产,正在开门营业;2.该店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510日;3.现场检查时,该店售卖的食品、酒水等均有中文标签,未发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4.经询问店员张某,其于20232314时左右销售过5瓶旧单车葡萄酒“YiejoMundo",售价200/瓶,共计销售价1000元,该葡萄酒自进货以来只销售过以上所述一次。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所售红酒进货记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齐全,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旧单车红酒,本局已责令商家召回涉事商品。

2023220153612秒,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12315平台对该投诉单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录入反馈,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42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12315平台对该投诉单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录入并通过短信反馈,内容为: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涉事商家于202323日向投诉人销售过5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旧单车红酒。涉事商家所售红酒进货记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齐全,本局已责令商家召回涉事商品,商家称顾客拒绝配合召回,索要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商家明确拒绝协商解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终止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2023213日收到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信件,2023220即答复人收到投诉信的第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通过12315平台回复本次投诉给予受理。因回复的投诉举报件太多,工作人员在该投诉件的受理回复上漏选了短信推送,导致此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在今后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信访件的工作中,被申请人将汲取经验教训,本着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举报信访件,进一步优化投诉举报处置流程,调查处理完之后及时录入12315平台,并通过短信推送或者信函等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未查询到关于该投诉举报的任何回复。2.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应当通过确保申请人知悉的方式告知案件办理情况,而不是随意采用申请人不懂使用的网站平台反馈。3.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留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已足够被申请人选择性回复。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5.现场不可能未查询到无中文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或只销售过给申请人5瓶,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依法查明或故意包庇。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物时发现并录有店内货架上还摆放有不同品类的无中文进口预包装食品。

经审理查明:

2023213,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寄送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某土特产店销售的红酒无中文标签。投诉举报请求为:投诉举报请求:1.请求组织消费者纠纷调解(民事自愿原则);2.责令被举报人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违法食品,拒不召回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做出行政处罚请依法在网站进行公示;4.请求依法给予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5.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20232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5号玉溪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土特产)进行现场检查。

2023218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玉溪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了询问

2023218日被申请人向玉溪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玉溪某商贸有限公司1.在期限内召回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已售进口红酒;2.停止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剩余进口红酒。

2023220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选择受理操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及邮寄单、物流信息影印件;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询问笔录;5.责令整改通知书6.全国12315平台照片影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但没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1.确认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本决定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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