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周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10:0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117作出的玉红公()行罚决字2022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28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23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102619时许,申请人走路至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六组客堂门口,被赵某驾驶的云F06J92皮卡车撞倒。赵某下车查看后也没说对不起,就想上车逃离。申请人上前阻止,因行动不便,眼看赵某想驾车逃离,情急之下就用平时自用的按摩橡胶棒敲了赵某两下,迫使其停车处理,赵某下车就扇了申请人两大耳光,顺手丢了申请人的水杯,并把申请人推倒在路旁的绿化带上,申请人费劲的爬起靠着赵某的车才能站稳身子。报警后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接警处理,于20221117日作出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号: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拘留的处罚。

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为赵某在倒车时与申请人发生口角,之后发生肢体冲突,与事实真相不符,若赵某倒车没碰到申请人,会发生口角吗?赵某不想逃离,申请人也不会阻挡,又会发生肢体冲突吗?

申请人已七十有余,身带脑梗、体弱多病,能对赵某造成伤害吗?又能承受年轻力壮的中青年人扇耳光和推搡吗?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便对申请人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拘留,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赵某周某打架一案,于202210261920分,由赵某电话报案至我局,我局大营街派出所于当日进行受案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调查,2022102619时许,赵某驾驶云F06J92在杯湖路高埂子路段人行道便道上倒车时惊吓到在人行道上走路的周某,双方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周某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保温杯打砸了赵某车门处,接着又持杯子打砸赵某赵某遂将周某的杯子夺过扔在地上,后周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橡胶按摩棒殴打赵某,此时赵某的父亲孟某来到现场劝架也被周某用橡胶棒殴打,赵某见其父亲被打,遂用手朝周某脸上打了两巴掌。

认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周某陈述其和赵某发生口角后,其用按摩棒殴打过赵某,并用按摩棒打砸过赵某车门处,但其拒不承认殴打过赵某父亲孟某;同时周某笔录证实赵某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并未擦碰到其身体,只是惊吓到其;2)赵某陈述其倒车过程中吓到周某,并未撞到周某,但周某辱骂其后双方发生口角,周某遂用不锈钢保温杯打砸过其车门,用保温杯及按摩棒打过其,在其父亲孟某到场后用按摩棒打孟某大腿;3证人孟某证实周某用按摩棒殴打了赵某及其本人大腿后,赵某才用手扇了周某耳光;4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能证实赵某车辆被周某砸过,车辆被砸的痕迹与赵某所述用保温杯砸的相符,并非周某所述用按摩塑料棒打了一下车门形成的。5违法嫌疑人周某现场辨认,证明其和赵某发生冲突殴打赵某的地点。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周某因为倒车问题引发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都有主动殴打对方的行为,且周某先动手殴打赵某过错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周某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同时收缴其用于殴打他人的工具橡胶按摩棒一根,对周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因赵某殴打周某时,周某已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二人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周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处适当。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号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人患多年脑梗、脑萎缩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行动不便,记性忽好忽坏,说话表达困难派出所明知申请人是老年痴呆症,表达困难,还不让家属陪同,让他单独录口供。因为表达困难,只能比划,申请人多次比划赵某车擦到快要摔倒的姿势,赵某打耳光后推倒在绿化带上的姿势口供上派出所只字不提,倒是派出所反复诱导申请人是不是拿按摩棒打赵某申请人又说不清楚,只是用手比划拿按摩棒的姿势,派出所就认定申请人殴打赵某申请人不认同,更不承认派出所的口供里有申请人拿按摩棒殴打赵某和父亲,申请人反复回忆,当时是想拿按摩棒拦住赵某不让赵某逃离,根本就没打,至于说赵某父亲更是无稽之谈他们就是想着没监控,申请人又表达不清楚,才会这样颠倒黑白。按摩棒是申请人天天按摩用的,他每天都要用按摩棒敲打小腿几百下,试问这样会给赵某造成什么样的轻微伤?(处罚决定书里造成赵某轻微受伤,但对申请人受伤只字不提)要求派出所出示赵某的医院证明。行政处罚给申请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考虑到周某的健康问题,请求撤销周某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2102619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六组客堂门前,赵某驾驶蓝色皮卡车倒车时惊吓到路过的申请人,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赵某当场拨打110电话报警。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检查、对赵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用橡胶按摩棒击打赵某身体,造成赵某轻微受伤,于20221117日作出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并收缴申请人用于殴打他人的橡胶按摩棒一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玉红公(大)受案字2022408《受案登记表》;2.玉红公(大)行立字2022128《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3.周某、赵某、孟某询问笔录;4.周某、赵某、辨认笔录;6.检查笔录;7.玉红公(大)证保决字2022408《证据保全决定书》;8.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充分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述,20221026日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杯湖社区高埂子公房旁,一男子倒车时自己受到惊吓,因担心男子离开,遂使用橡胶按摩棒打了该男子的肩膀及车门。申请人的表述与案件另一当事人赵某表述基本一致,案件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2022111日、20221110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时,均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是否有阅读、书写能力,申请人明确表示自己能够阅读、书写,在查看《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未提出要求。询问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捺手印确认,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本案中,申请人与赵某因倒车产生纠纷,引发冲突双方互有过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并收缴申请人用于殴打他人的橡胶按摩棒一根。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117日作出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37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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