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红政行复决字〔2022〕第5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9日在全国12315作出的《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6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进行举报(关于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在全国12315作出《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1.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GB/T23347是普通核桃油的执行标准,但是涉案商家网页宣称为适用孕婴辅食,并且在商品详情页宣称适用人群为婴幼儿,并同时宣称婴幼儿的食用量,而该宣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适用婴幼儿食用。涉案产品生产商未获取到生产婴儿特殊膳食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标识宣称适用婴幼儿食用,被申请人回复说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企业于2021年9月份,在核桃油商品的店商品名标签标示上,标注某山地核桃油750ML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此为广告语,针对商品是有检验报告。为此,已下发广告语责令改正书,限期改正。该企业当场整改完。而经过查询GB10770得知0-36个月属于婴幼儿范畴,依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食药总局第4号),第一条“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第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別为特殊膳食食品。涉案产品以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生产特殊膳食食品,是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普通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属于普遍和特殊的关系,涉案普通食品宜称适用于婴儿食用的特殊膳食用食品,该食品就必然按特殊生产标准组织生产,使食品污染物限量、营养价值优于普通食品,否则所有普通食品都可以宣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区分特殊膳食用和普通食品等就失去了意义。
2.可见涉案产品多处宣称属于虚假宣称婴幼儿食品,被举报方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任何食品生产都要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生产,涉案产品宣称婴幼儿食用,却用普通食品标准生产,肯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3.关于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当中提到暂未发现举报人举报内容,举报人的交易快照被申请人是否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实际性的调查,就仅以涉案产品检验合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工作水平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4.被申请人提到责令改正,而责令改正的两个条件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涉案产品已经会危害到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性,已经不符合责令改正,被申请人工作水平能力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国家举报奖励。故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违法使用普通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行为不属实。2022年1月18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对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公司产品生产车间、产品贮存仓库、产品展厅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生产的云南山地核桃油(产品净含量:750毫升、250毫升的两个规格)的标签、包装上均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在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的标签、包装上也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油执行国家推荐标准GB/T 22327,该公司现场提供了某云南山地核桃油和其他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举报者举报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普通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行为不属实。
二、申请人举报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在商家平台销售的核桃油,广告宣传称婴幼儿宝宝食用辅食用油属实。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公司办公室点击查看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官网产品云南山地核桃油广告宣传中,核桃油广告宣传用语为某初榨核桃油·上等初榨,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官网平台销售的其他产品也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在公司办公室点击查看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抖音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云南山地核桃油(750ml、250ml)产品网页广告用语标注有:某山地核桃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平台销售的其他产品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7月入驻抖音平台,设立官方旗舰店,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平台交易记录截止2022年1月17日为止,平台销售量共计49单。其中,云南山地核桃油仅成交一单(时间2022年1月13日12:01:35)价格79.49元。
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在抖音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云南山地核桃油(750ml、250ml)产品网页广告用语标注:某山地核桃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公司当日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书。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立案查处的说明。鉴于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公司积极整改自2021年7月在抖音平台设立官方旗舰店到2022年1月17日为止,使用“云南某山地核桃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仅成交一单(时间2022年1月13日12:01:35)价格79.49元。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
四、被答复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奖励。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及第八条的规定,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申请人亦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在抖音平台某粮油旗舰店购买的核桃油,订单号4887462265031497454。对该笔订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线以“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发起退货退款,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于1月24同意其退货申请,2月2日,货款已退回至被申请人原支付账户。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举报线索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抖音官方旗舰店购买250ml某冷榨云南山地核桃油一瓶,价格为79.9元。收到货品后,申请人认为商品存在标签标识内容和网页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桃油。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对被举报的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中,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某云南山地核桃油为250毫升、750毫升的两个规格,产品标准号为GB/T 22327,标签、包装上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官网核桃油广告宣传中,未发现使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在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抖音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云南山地核桃油(750ml、250ml)产品网页广告用语标注有:某山地核桃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用语。现场调取平台交易记录截止2022年1月17日为止,云南山地核桃油成交1单(时间2022年1月13日12:01:35)。被申请人认为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在抖音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核桃油标注“物理冷榨婴幼儿食油、儿童辅食核桃油”的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整改广告用语。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当日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2022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2月9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整改报告、调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接到的举报进行答复、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的云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发现的虚假广告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结合整改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申请人予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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