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塔区春和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死亡赔偿事宜引发的纠纷,死者朱某的家属与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就朱某的死亡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当场签了协议书。
朱某系春和某小学学生,2013年6月的一天中午与同伴吕某等共4人在李棋下赫居委会下赫二组凹子田一蓄水塘旁玩,朱某不慎滑入塘中,不幸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土地及蓄水塘属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朱某的母亲与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就赔偿事宜发生了纠纷,双方自愿申请到春和司法所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得知,此蓄水池因玉溪城市建设于2013年3月15日经征地手续后划归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享有。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成为该土地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收回的土地范围享有所有权益和管理义务。死者家属认为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没有把蓄水塘抽尽水填平,水塘周围没有设置围栏,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没有设置水深禁止游泳、禁止入内戏水玩耍和相关的警告标志。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对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50万元。而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表示对于朱某的死亡愿意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数额在13万元左右。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多番争执。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基础上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并依据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责任划分,计算出赔偿项目及数额。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1、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并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由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赔偿死者父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0元(贰拾陆万元);3、付款期限:2013年9月1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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