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及标准和红塔区贯彻实施意见目录及标准和红塔区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4 17:2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及时转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和红塔区贯彻实施意见

 

结合红塔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2017年3月31日及时将玉溪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玉财采[2017]4号)转发各乡街道、区属各部门一并遵照执行。

(一)红塔区不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严格遵照云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玉溪市贯彻意见执行。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的项目,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应当申报审核,采购单位需填制《玉溪市红塔区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并附该项目采购情况说明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对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行审核。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需申报审核,采购单位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当申报审核,采购单位需填制《玉溪市红塔区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并附该项目采购情况说明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对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行审核。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3)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和材料)、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第52号公告)执行。

(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通过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玉溪市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全部到区交易中心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备案。

(六)有关事项

    1、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仍按玉红财采(2014)1号、(2014)2号文件执行。   

2、 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玉红财采(2016)3号文件执行。

3、政府购买岗位定点服务项目按玉红财采(2017)1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采购股 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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