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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文件
玉红财采〔2014〕7号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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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4〕7号)转发给你们。依据通知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结合我区实际,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作以下调整,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A类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表(见附表)。
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申报、集中采购目录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按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政办发〔2010〕209号文件执行,即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再申报审批,由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和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三种评标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1.红塔区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表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4〕7号)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1
红塔区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表
编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A1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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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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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7 | 碎纸机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 | 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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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1 | 电视机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02 | 电冰箱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03 | 电话机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04 | 吸尘器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05 | 空气调节设备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06 | 供水设备 | 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
A1309 | 办公家具 | 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
A1313 | 档案设备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1314 | 移动存储设备 | 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
A1315 | 会议音视频系统 | 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A26 |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绿化等) | 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
抄送:本局各股室、中心、非税局、会计局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云财采〔2014〕7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监管、严格控制行政成本等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A类)
1.A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编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A1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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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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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1 | 公务用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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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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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1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
A1202 | 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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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3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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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4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
A1205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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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6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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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7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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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8 | 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
A1209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等。 |
A1210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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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1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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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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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1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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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2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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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3 | 电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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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4 | 吸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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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5 | 空气调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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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6 | 供水设备 |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
A1307 | 电梯 |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电梯除外 |
A1308 | 摄影、摄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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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9 | 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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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0 | 通讯和监测设备 | 警用项目除外。 |
A1311 | 监控设备 | 警用项目除外。 |
A1312 |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电源。 |
A1313 | 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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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4 | 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存储器和磁盘阵列。 |
A1315 | 会议音视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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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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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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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银行代理服务 | 包括国库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性债务等银行代理服务。 |
A23 | 公务用车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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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 公务用车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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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 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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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 物业管理服务 | 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绿化等。 |
2.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类)
B类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编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B1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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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1 | 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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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2 | 防汛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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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3 | 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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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4 | 农用物资和设备 |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
B105 | 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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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6 | 医疗设备和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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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7 | 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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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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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9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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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 | 专用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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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 |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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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2 | 文化设备及资料 | 包括影像、电子影音资料和播放设备等。 |
B113 | 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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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4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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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5 |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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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6 |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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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7 | 检察诉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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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8 | 法庭内部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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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9 |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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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 |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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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1 |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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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2 |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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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3 |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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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4 | 港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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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5 | 服装服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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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6 | 特种车辆 |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车、环卫车、工程车辆等专业工作的。 |
B127 | 环保设施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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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8 | 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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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9 | 疫苗 |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
B130 | 公益性药品及相关耗材 | 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相关耗材。 |
B131 | 印刷品 |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资料等。 |
B2 | 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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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1 | 限额内工程 |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
B202 | 装修和修缮工程 |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和修缮工程。 |
B3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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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1 |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运行维护、网络系统集成 | 包括信息网络服务。 |
B302 |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 | 包括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农业、农房及医疗等保险。 |
B303 | 文艺活动 |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
B304 | 出版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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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5 | 社会中介服务 | 包括会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 |
B306 |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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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标准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通过自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采购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删减,调整情况需抄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相关事宜
(一)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三)采购人应当在年初制定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的计划,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
(五)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要求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3.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职责。
(六)特殊采购
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不纳入政府采购。
2.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驻滇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云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厅机关各处、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各处、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各处、厅属各事业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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