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6 07:2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文件

 

玉红财采〔2014〕5号






红塔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现将自行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省政府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需报经区政府批准,才可以自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在集中采购目录外和集中采购限额内,或因小额零星和紧急需要的项目,经区政府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区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要求,按月度做好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纳入我区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除因小额零星和紧急需要的,都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在同一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周期内,同一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总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行采购计划,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申报总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多项自行采购计划规避集中采购。已审批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施完成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的,不得申报新的自行采购项目计划。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同一预算单位在同一个年度内,向财政部门申报自行采购计划的总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100万元)。各采购单位应当作好年度自行采购实施计划,使用完自行采购总额度后,区财政局将不再受理自行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区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申报为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按本通知要求规定申报的自行采购计划,区财政局将按集中采购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区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区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及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
  区属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财政部将加强对区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红塔区财政局

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             2014年4月20日印发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 发布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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