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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玉溪汇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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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解决好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紧紧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新管理、扎实工作,确保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及时分配入住。
(二)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中心城区首批4770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两审两公示”工作;指导、协助玉溪汇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大营街景兴苑500套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认真做好金钟山廉租住房小区156套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分配工作于2013年9月启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在2014年4月底前入住,廉租住房2013年春节前入住。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为加强对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玉溪市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普东海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 金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宏 区监察局局长
李先娴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缪 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甘向阳 区信访局局长
李保文 区发改局局长
郑宏江 区人社局局长
龙海燕 区财政局局长
梁家辉 区民政局局长
王 涛 区文旅广体局局长
李亚明 区工商局局长
许向宏 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何足道 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飞光明 区残联理事长
王 莉 区总工会副主席
马东坤 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副局长
毛文光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 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童进彪 洛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左红余 小石桥乡人民政府乡长
郑应平 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封 伟 李棋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晋 大营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希也 研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金忠武 春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家宏 高仓街道办事处主任
雷双菠 玉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邹明佑 玉带街道办事处主任
邹 著 凤凰街道办事处主任
解传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股股长
杨爱群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由缪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室下设房源筹集组、宣传报道组、分配管理组、督查考核组,工作人员从各责任单位抽调。具体分组如下:
(一)房源筹集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省城乡投玉溪分公司、玉溪汇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文旅广体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分配管理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四)督查考核组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住建局。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窗口设在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并接受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的指导、监督。各乡、街道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基层民政部门、社保等部门配合做好分配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分配步骤及措施
(一)明确任务,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准备工作
区住建局要及时组织各乡、街道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分配公平、公开、公正。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报道
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文旅广体局。
(三)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区住建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落实场地、落实经费,深入做好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审核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部门联动,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工商局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分配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家庭的信息审查、审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便利,确保分配准入审核工作规范高效。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工商局等部门要明确负责领导、科室和专人,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身份信息、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信息及申请家庭工商登记信息的协查工作。
区财政局要全力做好分配工作期间资金保障工作,重点对宣传报道、政策法规培训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人社局。
(五)关注社会舆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涉保障性住房的信访维稳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住建局。
(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力、疏于管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上至下一条线的原则出发,成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将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三)精心准备,全面推进。要按照市政府中心城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安排计划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要尽快启动对各乡、街道的政策业务培训,各乡、街道要在9月30日前成立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
附件: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安排计划

附件
红塔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安排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9月12日-10月12日)
(一)红塔区人民政府与各乡、街道及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区属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各乡、街道明确保障性住房具体分工及负责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经费。
(三)区住建局组织各乡、街道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学习贯彻《玉溪市红塔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玉溪市红塔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二、申请阶段(2013年9月27日起)
(一)预申请阶段(2013年9月27日-9月30日)
玉兴、玉带、凤凰街道自9月27日-9月30日开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工作,及时发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到红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二)正式申请受理阶段(2013年10月13日起,含中心城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4770套、红塔区金钟山廉租住房156套)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避免重复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初审、终审阶段(自受理之日起分批次办理)
(一)初审和预公示。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社区、村(居)委会的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各自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区住建局。
(二)终审和公示。红塔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分批次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该部分人员的申请、审核资料及名册移交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四、配租阶段
(一)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信息,由区住建局上报给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级统一配租。
(二)廉租住房(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29日)
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由区住建局负责配租,使申请家庭能在春节前在新房中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
五、大营街景兴苑500套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
玉溪汇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红塔区大营街景兴苑500套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营运主体,分配由企业参照《红塔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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