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稳定,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
一、参保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2017年1月至今云南省一直按单位0.7%,个人0.3%进行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等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停止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三、相关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红塔区的标准是1350元/月)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3、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4、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二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四)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裁员率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单位可以享受援企稳岗返还补助,返还标准为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大型企业),90%(中小微企业)。
(五)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申领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四、特别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管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红塔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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