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样打广告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2018-05-31 16:28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警示: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近年来人们的医疗保健健康意识迅速提高了,各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应运而生,广告亦是五花八门。有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为了更好推销产品,便借助一些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用语,凸显其产品的独特功效,但这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消费者应当仔细识别,并谨慎对待此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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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溪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科室外墙贴有“核心技术-天然细胞生长调控因子系列”宣传画报;所宣传产品:“高聚生R金葡素注射液”,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0010,产品批号20512005,生产日期2015.12.06,有效期至2017.12.05,标示生产企业:沈阳协合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宣传资料“简介”页上写有治疗新鲜骨折、骨不连治疗率达98%以上;多发性颈椎、腰椎间旁突出压迫脊髓显效率95.6%,治疗率92.8%;退行性变引起的关节炎、关节骨刺、滑膜炎、软骨炎显效率96.2%,治愈率89.4%;烧伤、烫伤、皮肤缺损显效率98.2%,治愈率达96.0%。广告制作费用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药品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玉溪骨伤医院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发布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医院负责人解释称:“广告数据是从厂家过来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内容我们也没有仔细研究”,这表明部分药品安全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患者及消费者负责,在广告宣传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夸大产品治疗功能,不涉及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涉及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说明等国家禁止的广告用语。

(三)法律链接

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2.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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