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政府办已印发《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各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资监管职能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要求,对标市内外管资本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的法定监管职责,充分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国资局在对国资国企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该《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六届区委第58次常委会及六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完善国资国企监管体制,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红塔区区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促使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更加清晰,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国有资本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制度框架体系
《暂行办法》从总则、监督管理体制、公司人员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投资和融资管理、资产购置和处置管理、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考核和薪酬管理、监督管理、附则10个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的纲领性制度设计和安排。围绕本《暂行办法》制定若干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科学完备的国资国企监管体系。
四、核心内容
1.第二条规定: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授权玉溪市红塔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制定说明:本条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区国资委,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区属国有企业。
2. 第三条规定:成立中共玉溪市红塔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牵头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制定说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在区国资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
3.第四条规定: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维护资本安全、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以前的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4.第五条规定:区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利责任清单,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已制定出台《红塔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版)》,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事项依据清单规定进行。
5.第六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因素,对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方面进行授权放权,厘清权责边界,维护好股东(出资人)合法权益。……。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已制定出台《红塔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和《红塔区国资委分类授权放权清单(2022版)(试行)》,目的是通过授权放权,最大限度予以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推进政企分离、政资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
6.第七条规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企业建设的投资项目,按照各自职能和要求,支持企业完成项目审核报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制定说明: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职责。
7.第八条规定: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
制定说明:明确区有关部门对国企的监督职责,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形成监督合力。
8.第九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编制管理,职工实行绩效编制管理。具体领导人员职数、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规定,职工人数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第十条规定: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玉溪润嘉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为区委管理干部,实行总编制管理,……,具体管理按照《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制定说明:《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区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实施。
9.第十一条规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规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市场猎取等方式进行,由董事会聘任,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已拟定《红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待该办法出台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具体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10. 第十二条规定:一级企业中层干部经企业党委考察、研究确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在企业内部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市场猎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招募,任免结果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制定说明:一级企业中层干部任免由企业自行决定,任免结果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即可。
11.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区属一级企业提出建议,经区国资委党工委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委;二级以下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二级企业提出建议,经一级企业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委和一级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制定说明: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区属一级企业提出建议,须经区国资委党工委研究同意,由一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二级以下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二级企业提出建议,经一级企业研究同意,由上一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
12.第十四条规定:因工作需要,企业之间、集团公司内部非领导人员流动,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区国资委书面备案。
情况说明:因工作需要,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和集团公司内部非领导人员流动,经双方董事会决定并协商一致,报区国资委备案即可,不别审批。
13.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和报告制度。……。
制定说明: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企业应对需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分类,即合理划分三重一大研究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董事会决策事项,及需向区国资委和上级企业报告或备案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报告。
14.第十六条规定:一级企业涉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按程序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区政府批准。
一级企业公司章程修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区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制定说明:列举需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和应报区国资审批或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
15.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说明:涉及职工利益的企业自主决策重大事项,应发挥民主决策精神,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保护职工权益。
16. 第五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已制定印发《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玉溪市红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企业投资和融资具体管理按照上述办法及清单进行。
17.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企业购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和设备。1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区国资委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区政府批准。重大资产购置,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确有需要的报区委常委会批准。
制定说明:走完审批程序,须按《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采购。
18.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二)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企业自主决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制定说明: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原则上以通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认定的残值作为处置依据。
19.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和要求报区国资委备案。
制定说明: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均是区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方案及调整均需报区国资委备案。
20. 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保证需要、控制风险、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制定说明: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是企业的两条主要生命线,也是企业管理的主要核心之一。因此,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拨付手续,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21.第八章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已制定出台《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红塔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该办法修改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后,形成完备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22.第九章监督管理。
制定说明:区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机构,拥有向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职责。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改制、项目投融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区国资委可以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财务审计,区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履行出资人机构监督与区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形成对企业的完整监督体系。
23.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逐级管理原则,区属一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制定说明: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逐级管理制度,区国资委对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下级企业管理权限原则上归位于上一级企业。因此,各级母公司应根据本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本权益。
原文地址:http://www.hongta.gov.cn/htq/yhzbf/20221121/1404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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