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统计局普法宣传之以案释法(二)
发布时间:2023-11-09 16:19 来源:红塔区统计局 打印

                                        ——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重复计算产值造成统计违法

案情简介X工业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2022年5月,X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X工业企业在该单位《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2022年1-3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填报数为92688千元,检查数为76206千元,差错额为16482千元,差错率为21.6%。经核实,由于该企业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半成品有部分作为成品销售,在计算产成品产值时未剔除已计半成品产值造成重复计算,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2年6月,X市统计局对该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7月,X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X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X统〔2019〕5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责令X工业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的处罚。

案件启示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由于X工业企业统计人员将部分半成品作为成品重复计算产值,造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事实。此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例,暴露出当前一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对指标口径理解偏差。通过对该案例的分享,警示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重视统计工作、务必如实提供统计数据,杜绝统计违法行为,秉持“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理念,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瞒报”统计数据也违法

案情简介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20XX年4月,X市统计局对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少报20XX年1-3月“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数据。该公司“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上报数远小于实际数,差错较大,经检查人员核查,公司是为了少交社会保险,只上报了交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而没有上报临时人员。

处理情况。该公司“瞒报”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X市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企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瞒报”数据,主要原因一是个别统计调查对象因法律意识不强,而不重视统计工作;二是担心企业上报数据与其社会保险相挂钩,为了少缴税费,而少报产值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导致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发生。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瞒报、少报统计数据和虚报、多报统计数据一样,都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均要承担法律责任。“瞒报”数据较大,还可能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到联合惩戒。因此,企业一定要依法统计,真实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做到不虚不瞒、不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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