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
玉溪市红塔区位于彩云之南,滇中腹地,距省会昆明86公里,是连接东盟的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红塔区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为16.4—24.6℃,气候立体多样,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干湿分明,适宜人居。东与江川区相连,东南与通海县毗邻,西南与峨山彝族自治县交界,北与晋宁区接壤,国土面积1004平方公里,下辖2个乡,9个街道,有10个村,94个社区,村民小组71个,社区居民小组1035个,自然村437个,截至2022年底红塔区户籍总人口469906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9480人,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19.04%,其中100周岁以上26人。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县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县级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要求详见(玉民发〔2019〕76号 ))。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兴北路19号
(二)联系电话:0877--6130708
附件:申请养老机构备案所需材料样式
附件1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社区托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座机和手机) :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玉溪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四、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养老机构名称)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积极开展好福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 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备案公示书(样式)
玉溪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备案范围: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6
提醒事项(样式)
(一)请你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请你机构在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管理系统等;
(三)请你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四)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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