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文号:玉红资公(刑)林罚决字﹝2019﹞第0045号
案件名称:(朱家保)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被处罚人(单位):朱家保
违法事实:2019年5月5日16时,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社区六组的朱家保为了方便耕作,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擅自到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社区东北面老坟山靠近山林30米的农地里烧炼杂草,后被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吴家来的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处罚种类及依据:朱家保在明知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实施烧炼杂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玉溪市红塔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朱家保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
履行方式:代为缴纳
处罚机关: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公安局
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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