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文号:玉红森公(刑)林罚决字﹝2018﹞第0017号
案件名称:(李宗林)非法收购、出售、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被处罚人(单位):李宗林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27日09时30分,李宗林违反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擅自携带鸟类10只到玉溪市红塔区大广场出售,被红塔区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有竹子鸟笼1个,鸟笼内有鸟10只。后经玉溪市红塔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鉴定,该鸟为画眉鸟,属于国家保护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李宗林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依据: 李宗林违反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擅自携带鸟类10只到玉溪市红塔区大广场出售。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收购、出售、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李宗林作出如下处理:
1、 没收非法收购、出售的画眉鸟10只(壹拾只)。
履行方式:无
处罚机关: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
时间: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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