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文号:玉红森公(治)林罚决字﹝2018﹞第0007号
案件名称:任燕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被处罚人(单位):任燕
违法事实: 2016年6月,任燕在其经营的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21号“如意阁”店铺内于3200元钱向戴凯程(另案处理)出售了一串疑似象牙项链,2016年12月30日,戴凯程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售卖该象牙项链,2017年1月19日我局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小庙街文星阁门口将戴凯程抓获,现场查获疑似象牙项链一件。我局根据戴凯程的供述,于2017年1月24日电话通知任燕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任燕主动将其持有的6件疑似象牙制品交出。经鉴定,任燕持有的6件象牙制品为亚洲象象牙制品,重量为119.23克,价值人民币4968元,戴凯程持有的疑似象牙项链为亚洲象象牙制品,重量为101.13克,价值4214元人民币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及依据: 任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任燕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实物没收实物(1.象牙平面花形挂件壹件;1.象牙指环壹个;3.象牙葫芦形摆件壹个;4.象牙指环壹个:5.象牙玫瑰花形挂件壹个;6.象牙象头挂件壹个,6件象牙制品重量为119.23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元);
3.并处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玖佰壹拾元整【(4968元+4214元)X5倍= 45910元】。
履行方式:代为缴纳
处罚机关: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
时间:201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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