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
文号:玉红森公(刑)林罚决字﹝2017﹞第0046号
案件名称:者胡芬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者胡芬
违法事实:者胡芬于2017年4月5日11时左右,为了方便耕种,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擅自到红塔区高仓街道龙树社区干海子村东南方靠近林地约50米的地方烧炼杂草,后被红塔区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者胡芬的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依据: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玉溪市红塔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者胡芬处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
履行方式:代为缴纳。
处罚机关: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
时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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