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作出的下列限制从业行政处罚决定,已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公示。因部分单位及人员反映针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在公示系统查询不便,为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便于相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查询核验、严格落实限制从业监管要求,现统一在本局门户网站集中公示。
当事人基本情况:钟凯,性别:男,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万裕润园,身份证号:53011119821010XXXX。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3日至2024年3月15日,玉溪市红塔区康宇大药房五店(以下简称康宇五店)向云南某红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447瓶“复方地芬诺酯片”;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3月5日,康宇五店向四川某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6850瓶“复方地芬诺酯片”;2024年3月5日,康宇五店向云南某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0盒“复方地芬诺酯片”。上述“复方地芬诺酯片”合计10397瓶(盒),货值金额为133907.10元,康宇五店不能提供上述“复方地芬诺酯片”的随货同行单、销售处方和药品的购销记录。康宇五店采购、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没有实现药品可追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康宇五店采购“复方地芬诺酯片”10397瓶(盒),数量较大,因康宇五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导致该批药品流向不明、不能追溯,且“复方地芬诺酯片”属于加强管理的处方药,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康宇五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购销“复方地芬诺酯片”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钟凯是康宇五店的负责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93-2号
作出处罚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上述被限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限制从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招聘、录用相关岗位人员时,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不得聘用处于限制从业期限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在此郑重提醒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相关违法案例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从业意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情形。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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