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琼:
本局于2023年07月12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云市监玉红罚催[2023] 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市监处罚【2022】246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没收违法所得3260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2600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10000元。以上1、2、3项罚没款共计52600元(大写伍万贰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云市监玉红罚催[2023]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家平、李卫荣 联系电话:0877-2680108
联系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4号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8日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