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 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二)
发布时间:2022-05-24 16:3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

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玉溪市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77户企业(详见附件)

经查明,玉溪市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77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出具的当事人登记卡片,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报进行了查证,并进行截图,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告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年报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4.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关于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询玉溪速点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等600户企业涉税事项情况的函》的复函,证实了当事人未正常进行国家税务申报的事实。

因通过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本局于2022324日,通过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至时限届满,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登记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罗春彦、熊晓波

联系电话:0877-2026222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77户).xls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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