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0 00:0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现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注册登记。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0日

 

附件:市场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_附件3.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5).pdf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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