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塔区佳善超市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06 16:3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红市监罚〔2018〕11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红塔区佳善超市

注册号

92530402MA6MF5FC7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陈玉仙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来思尔红枣酸牛奶1瓶、纸盒装王老吉饮料7瓶、鲜花饼3袋、兰花根2袋、蜜麻花1袋、芝麻沙琪玛9袋。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玉红市监罚〔2018〕116号

 


当事人:红塔区佳善超市           

地  址:红塔区玉带街道小梁屯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2530402MA6MF5FC7X  

 

案情、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4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徐德志、王建伟到位于红塔区玉带路街道办事处小梁屯9幢1号的红塔区佳善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塔区佳善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0月2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由于红塔区佳善超市员工辞职、人手紧缺,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导致货架上的待售食品(来思尔红枣酸牛奶1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28日,保质期:21天,售价:2.5元/瓶;纸盒装王老吉饮料7瓶,生产日期:2017年4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售价:2.5元/瓶;玉溪阿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饼3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14日,保质期:90天,售价:8.9元/袋;红塔区禹宽食品厂生产的兰花根2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保质期:6个月,售价:3.5元/袋;河北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麻花1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6元/袋;成都贝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沙琪玛9袋,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8日,保质期:10个月,售价:1元/袋;)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全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8.7元,调查无法查清该超市是否向消费者销售过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截至目前,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3.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4.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物证照片;

5.红塔区佳善超市负责人陈玉仙询问笔录;

6.红塔区佳善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7.红塔区佳善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责令改正通知书;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

处罚依据(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上述书证、物证及当事人陈述等所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红塔区佳善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红塔区佳善超市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导致货架上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塔区佳善超市货架上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虽无法查清是否向消费者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其未按法律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态进行检查评估,是导致货架上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主要原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红塔区佳善超市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罚款减轻处罚的按照0<X<A确定罚款数额(X为罚款数额、A罚款下限),即本案的罚款数额应大于0元小于50000元。

本机关认为: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该案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行政相对人系首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对红塔区佳善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来思尔红枣酸牛奶1瓶、纸盒装王老吉饮料7瓶、鲜花饼3袋、兰花根2袋、蜜麻花1袋、芝麻沙琪玛9袋。罚款上缴国库,没收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户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44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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