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06 16:28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红市监罚〔2018〕1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

注册号

92530402MA6KLMAX4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翟丽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汁调味料贰瓶和“王守义十三香”壹盒。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玉红市监罚〔2018〕117号

 

 





 

 


当事人: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   

地  址: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D-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2530402MA6KLMAX4Y     

 

案情、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5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徐德志、王建伟到位于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D-5号的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饭店厨房操作台下的调料柜中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汁调味料2瓶和“王守义十三香”1盒,其中一瓶黑胡椒汁调味料已经开封并使用过。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给予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0月2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未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导致厨房操作台下调料柜中的2瓶黑胡椒汁调味料和1盒“王守义十三香”超过保质期。

该饭店负责人何志愉和厨师王润云陈述称,已开封的黑胡椒汁调味料在过期后就没有使用过,是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清理。执法人员检查了该饭店的菜谱、菜单等记录,未发现黑胡椒汁调味料的使用记录,执法人员无法查清使用情况,故无法认定其使用超过保质期后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3.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4.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物证照片;

5.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负责人何志愉询问笔录

6.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厨师王润云询问笔录;

7.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营业执照复印件;

8.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责令改正通知书;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

处罚依据(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上述书证、物证及当事人陈述等所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无法认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应认定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导致厨房操作台下的调料柜中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给予行政处罚。该美食坊厨房操作台下的调料柜中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由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未认定,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对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对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翟丽萍)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减轻处罚:0<X<A。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即本案的罚款数额应大于0元小于50000元。

本机关认为: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该案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给予红塔区三何义美食坊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汁调味料贰瓶和“王守义十三香”壹盒。罚款上缴国库,没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予以销毁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户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44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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