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华擅自损坏树木案
发布时间:2025-08-04 17:42 来源:研和街道办事处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研和(罚)字[2025] 002号

案件名称

刘萍华擅自损坏树木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刘萍华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刘萍华于20250728在红塔区研和街道虎山路中段零食很能嗨店铺门口砍伐绿化树枝,损坏树木的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研和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三十一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