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钰涛,于2026年3月23日因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钰涛给予八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37号。
2、违法行为人方鸿俊,于2026年3月23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方鸿俊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36号。
3、违法行为人石常和,于2026年3月23日因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石常和给予三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6〕120号。
4、违法行为人肖发国,于2026年3月23日因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肖发国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6〕64号。
5、违法行为人任建森,于2026年3月24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七十四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6〕135号。
6、违法行为人陈献秋,于2026年3月24日因盗窃,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6〕96号。
7、违法行为人马淑祥,于2026年3月24日因盗窃,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6〕95号。
8、违法行为人郑子文,于2026年3月24日因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处罚前已被刑事拘留,故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38号。
9、违法行为人王勃涵,于2026年3月25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6〕122号。
10、违法行为人鲁佚然,于2026年3月25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38号。
11、违法行为人张寒冬,于2026年3月25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二百零二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37号。
12、违法行为人杨枭,于2026年3月25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八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36号。
13、违法行为人龚星文,于2026年3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6〕47号。
14、违法行为人王波,于2026年3月25日因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39号。
15、违法行为人王永鹏,于2026年3月25日因殴打他,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6〕34号。
16、违法行为人李兴荣,于2026年01月16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兴荣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40号。
17、违法行为人李志豪,于2026年01月16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志豪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41号。
18、违法行为人陆巧仙,于2026年01月16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陆巧仙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42号。
19、违法行为人李海,于2026年03月26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李海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6〕136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文全,于2022年04日至2023年09月期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李文全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人民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40号。
21、违法行为人李光林,于2026年01月16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光林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43号。
22、违法行为人赵志,于2026年02月06日实施了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对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赵志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6〕141号。
23、违法行为人施建松,于2026年02月26日至2026年03月18日期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施建松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6〕41号。
24、违法行为人殷爱祥,于2026年2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的殷爱祥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6〕43号。
25、违法行为人杨永禄,于2026年03月28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盗窃的杨永禄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6〕44号。
26、违法行为人李辰轩明,于2024年06月至2026年03月20日期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李辰轩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6〕44号。
27、违法行为人普通,于2026年2月至3月间实施了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的普通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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