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王磊,于2025年11月17日因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王磊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179号。
2、违法行为人佘学林,于2025年11月1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佘学林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161号。
3、违法行为人柳清蓝,于2025年11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柳清蓝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三百元,处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180号。
4、违法行为人丁晓影,于2025年11月1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丁晓影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161号。
5、违法行为人潘春来,于2025年11月18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363号。
6、违法行为人王春艳,于2025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41号。
7、违法行为人王彬任,于2025年11月18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四千元罚款的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四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65号。
8、违法行为人相云宽,于2025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173号。
9、违法行为人王来者,于2025年1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160号。
10、违法行为人李建福,于2025年11月21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三十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68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晓龙,于2025年1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69号。
12、违法行为人李伟,于2025年1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70号。
13、违法行为人梁鹏,于2025年1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71号。
14、违法行为人王柏泽,于2025年11月21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一把黑色金属制式折叠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43号。
15、违法行为人聂文,于2025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73号。
16、违法行为人杜战平,于2025年11月23日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及收缴小广告三百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75号。
17、违法行为人马红清,于2025年11月2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菜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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