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乔文斌,于2025年5月10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乔文斌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34号。
2、违法行为人吴爱华,于2025年2月15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吴爱华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82号。
3、违法行为人熊华峰,于2025年5月10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熊华峰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83号。
4、违法行为人鲜金宝,于2025年2月间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鲜金宝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69号。
5、违法行为人吴良松,于2025年3月间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吴良松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84号。
6、违法行为人杨凯然,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杨凯然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69号。
7、违法行为人陈恒毅,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陈恒毅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7号。
8、违法行为人陈增,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陈增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6号。
9、违法行为人石益源,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石益源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5号。
10、违法行为人杜龙华,于2025年5月5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杜龙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4号。
11、违法行为人陈扬,于2025年5月5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陈扬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3号。
12、违法行为人李锦萱,于2025年5月5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锦萱毅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2号。
13、违法行为人王艳芳,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王艳芳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70号。
14、违法行为人柴洪清,于2025年4月19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柴洪清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86号。
15、违法行为人沙艳明,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沙艳明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70号。
16、违法行为人张永能,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张永能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并收缴管制刀具两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71号。
17、违法行为人李成归,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李成归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72号。
18、违法行为人杨艳雄,于2025年3月间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杨艳雄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87号。
19、违法行为人张舰诚,于2025年1月28日、29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张舰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65号。
20、违法行为人卓明,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卓明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66号。
21、违法行为人代小平,于2025年3月间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吸毒的代小平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67号。
22、违法行为人普军,于2025年4月12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普军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元,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72号。
23、违法行为人杨静昆,于2025年5月13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盗窃的杨静昆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8号。
24、违法行为人罗万里,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洛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洛)行罚决字〔2025〕2号。
25、违法行为人杨国东,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高仓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68号。
26、违法行为人侯聪,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违法所得六百三十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29号。
27、违法行为人刘韦,因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36号。
28、违法行为人刘春雪,因实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86号。
29、违法行为人王绍有,于2025年5月18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王绍有赌博的行为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二千一百元,四副扑克牌。对王绍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二千一百元,四副扑克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76号。
30、违法行为人宋国耀,于2025年5月18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宋国耀赌博的行为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一千四百零九元。对宋国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一千四百零九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76号。
31、违法行为人孔德壮,于2025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孔德壮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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