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刘啟伟,于2025年3月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刘啟伟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33号。
2、违法行为人何兴奇,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何兴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34号。
3、违法行为人郭云丽,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郭云丽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4号。
4、违法行为人代竹萍,于2023年7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代竹萍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5号。
5、违法行为人薛海,于2021年至2023年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薛海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6号。
6、违法行为人刘新,于2023年7月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盗窃的刘新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六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89号。
7、违法行为人李钢,于2025年4月7日实施了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钢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对威胁人身安全的李钢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合并执行四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90号。
8、违法行为人李雨红,于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31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李雨红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35号。
9、违法行为人卜运铖,于2025年4月7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卜运铖给予四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36号。
10、违法行为人杨七,于2025年4月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杨七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7号。
11、违法行为人李增和,于2025年4月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增和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8号。
12、违法行为人杨连保,于2025年3月24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盗窃的杨连保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7号。
13、违法行为人普家祥,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普家祥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49号。
14、违法行为人王凯,于2023年8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王凯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50号。
15、违法行为人高艳祥,于2022年12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高艳祥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01号。
16、违法行为人徐建福,于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徐建福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8号。
17、违法行为人马世祥,于2025年4月11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马世祥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9号。
18、违法行为人张伟健,于2025年4月11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张伟健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0号。
19、违法行为人廖志伟,于2025年4月11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廖志伟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42号。
20、违法行为人杨帆,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杨帆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88号。
21、违法行为人师浩淞,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师浩淞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63号。
22、违法行为人江恒玉,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恒玉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41号。
23、违法行为人尹贵才,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尹贵才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40号。
24、违法行为人梁雄,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梁雄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39号。
25、违法行为人李红军,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红军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68号。
26、违法行为人李谋苗,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谋苗给予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54号。
27、违法行为人曲双艳,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曲双艳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53号。
28、违法行为人邹云琼,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邹云琼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52号。
29、违法行为人邹政伟,于2025年4月10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邹政伟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51号。
30、违法行为人赖恒宇,于2025年4月1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赖恒宇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64号。
31、违法行为人张太彪,于2025年4月1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太彪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1号。
32、违法行为人自正伟,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机及赌博的游戏币,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2号。
33、违法行为人吕顺昌,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3号。
34、违法行为人刘为红,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机及赌博的游戏币,追缴违法所得二千二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4号。
35、违法行为人史俊能,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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