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魏江丽,于2022年6月20日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魏江丽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2号。
2、违法行为人李兴红,于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8日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李兴红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0号。
3、违法行为人梁杜鹏,于2024年10月31日实施了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提供虚假证言的梁杜鹏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38号。
4、违法行为人张忠华,于2020年11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张忠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39号。
5、违法行为人张忠汉,于2020年11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张忠汉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0号。
6、违法行为人代万华,于2025年3月10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盗窃的代万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1号。
7、违法行为人叶翔,于2025年2月21日至3月7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叶翔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1号。
8、违法行为人苏文娟,于2022年9月至10月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苏文娟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4号。
9、违法行为人袁志刚,于2022年2月18日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袁志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3号。
10、违法行为人任晓航,于2025年2月至3月3日之间实施了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侵犯隐私的任晓航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4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海双,于2022年4月5日至2024年11月17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李海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5号。
12、违法行为人方政,于2022年11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方政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4号。
13、违法行为人侯若析,于2021年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侯若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5号。
14、违法行为人代瑞,于2023年7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代瑞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6号。
15、违法行为人张永冬,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张永冬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三千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2号。
16、违法行为人张绍东,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张绍东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3号。
17、违法行为人龙桂兰,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龙桂兰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三千三百五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4号。
18、违法行为人姜子宝,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姜子宝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一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5号。
19、违法行为人沐文宾,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沐文宾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三千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6号。
20、违法行为人顾翠林,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顾翠林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收缴赌资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7号。
21、违法行为人朱翠红,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朱翠红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三千八百三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8号。
22、违法行为人王宏宇,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王宏宇给予行政拘留四日处罚,收缴赌资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9号。
23、违法行为人孙云帆,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孙云帆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收缴赌资四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50号。
24、违法行为人梁坤顺,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梁坤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51号。
25、违法行为人赖壵江,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赖壵江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52号。
26、违法行为人杨兰英,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杨兰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53号。
27、违法行为人颜俊康,于2025年3月11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颜俊康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七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54号。
28、违法行为人廖亮,于2023年1月间实施了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廖亮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94号。
29、违法行为人罗有富,于2022年8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罗有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8号。
30、违法行为人杨海,于2023年5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杨海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2号。
31、违法行为人戴超,于2023年2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戴超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3号。
32、违法行为人陈文荣,于2022年2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陈文荣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4号。
33、违法行为人宋应能,于2021年12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宋应能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5号。
34、违法行为人张玉武,于2022年1月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张玉武,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6号。
35、违法行为人矣煜,于2025年3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矣煜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47号。
36、违法行为人方兴会,于2025年3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方兴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45号。
37、违法行为人杨贵红,于2025年03月05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盗窃的杨贵红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49号。
38、违法行为人孟开茗,于2025年3月7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孟开茗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8号。
39、违法行为人何泽任,于2025年3月1日至3月12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何泽任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9号。
40、违法行为人胡国军,于2021年09月至2021年11月之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胡国军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2号。
41、违法行为人夏斌,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夏斌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7号。
42、违法行为人施宏强,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施宏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三千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48号。
43、违法行为人李兴才,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兴才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0号。
44、违法行为人梁学善,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梁学善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1号。
45、违法行为人陶凯,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陶凯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2号。
46、违法行为人魏春梅,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魏春梅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3号。
47、违法行为人景玉祥,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景玉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4号。
48、违法行为人方福,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方福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7号。
49、违法行为人郎绍英,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郎绍英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8号。
50、违法行为人李艳芬,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艳芬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59号。
51、违法行为人周文能,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周文能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60号。
52、违法行为人李晓珍,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晓珍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八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62号。
53、违法行为人周鸿全,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周鸿全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63号。
54、违法行为人杨海林,于2025年3月1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杨海林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64号。
55、违法行为人张正学,于2025年2月17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张正学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75号。
56、违法行为人白呈,于2025年2月17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白呈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76号。
57、违法行为人史建雄,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1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的手机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95号。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