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卢玉荣,于2025年3月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卢玉荣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2号。
2、违法行为人普万学,于2025年3月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普万学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1号。
3、违法行为人杨星,于2025年3月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杨星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58号。
4、违法行为人刀微佳,于2025年3月3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刀微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0号。
5、违法行为人李仕亮,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李仕亮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3号。
6、违法行为人周玉红,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周玉红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3号。
7、违法行为人计永红,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计永红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5号。
8、违法行为人闭今洪,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闭今洪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6号。
9、违法行为人郑丽珠,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郑丽珠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7号。
10、违法行为人鲁连富,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鲁连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5号。
11、违法行为人魏鸾锐,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魏鸾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4号。
12、违法行为人李曦曦,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对李曦曦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58号。
13、违法行为人李能,于2025年3月5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能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59号。
14、违法行为人龙宝焕,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龙宝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26号。
15、违法行为人毛瑗,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毛瑗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27号。
16、违法行为人左艳芳,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左艳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28号。
17、违法行为人普晓玲,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普晓玲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29号。
18、违法行为人刘建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刘建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0号。
19、违法行为人龙发树,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龙发树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6号。
20、违法行为人甘亚贞,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甘亚贞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7号。
21、违法行为人张艺元,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艺元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1号。
22、违法行为人任登雄,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任登雄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2号。
23、违法行为人汤丽芝,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汤丽芝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3号。
24、违法行为人秦永星,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秦永星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4号。
25、违法行为人张耀才,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耀才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5号。
26、违法行为人任晓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任晓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6号。
27、违法行为人钟蓉,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钟蓉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7号。
28、违法行为人郭树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郭树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8号。
29、违法行为人张绍刚,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绍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39号。
30、违法行为人万志佳,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万志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0号。
31、违法行为人段朝平,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段朝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1号。
32、违法行为人张玉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张玉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5〕42号。
33、违法行为人李卫强,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李卫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8号。
34、违法行为人黄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黄华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19号。
35、违法行为人高天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高天鼎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0号。
36、违法行为人苏琼美,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苏琼美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1号。
37、违法行为人卜红琼,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卜红琼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2号。
38、违法行为人王丽波,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王丽波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3号。
39、违法行为人郑贵顺,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郑贵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6号。
40、违法行为人蔡国兴,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蔡国兴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5号。
41、违法行为人史刘艳,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史刘艳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4号。
42、违法行为人赵升德,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赵升德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7号。
43、违法行为人杨光宏,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杨光宏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8号。
44、违法行为人刘道菊,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刘道菊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29号。
45、违法行为人杨龙鹏,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杨龙鹏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59号。
46、违法行为人王甫雄,于2025年3月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王甫雄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0号。
47、违法行为人王玉祥,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王玉祥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8号。
48、违法行为人李雪林,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李雪林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39号。
49、违法行为人李建龙,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建龙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37号。
50、违法行为人罗玉平,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罗玉平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1号。
51、违法行为人张永文,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永文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0号。
52、违法行为人刘士金,于2025年3月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刘士金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1号。
53、违法行为人邓春,于2025年3月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邓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4号。
54、违法行为人飞超,于2025年3月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飞超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7号。
55、违法行为人王瑞博,于2025年3月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王瑞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6号。
56、违法行为人赵言霞,于2025年3月9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故意伤害的赵言霞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鱼镖枪1把,鱼镖5支,号码遮挡布2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93号。
57、违法行为人桂家福,于2025年2月25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盗窃的桂家福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138号。
58、违法行为人潘俊予,于2022年期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潘俊予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1号。
59、违法行为人张勇,于2023年5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张勇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40号。
60、违法行为人可立顶,于2022年期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可立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39号。
61、违法行为人潘兴益,于2022年期间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潘兴益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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