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白发顺,于2024年12月15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白发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32号。
2、违法行为人孙安强,于2024年5月9日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孙安强给予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3号。
3、违法行为人徐崇耀,于2024年9月15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徐崇耀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4号。
4、违法行为人景明春,于2024年3月9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对盗窃的景明春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追缴盗窃所得女性内裤四条,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47号。
5、违法行为人何海凤,于2024年3月9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对盗窃的何海凤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48号。
6、违法行为人孙伟,于2023年12月2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孙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二十元,罚款一千八百二十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5〕39号。
7、违法行为人代万福,于2024年12月2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代万福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5〕4号。
8、违法行为人梁迎嘉,于2022年5月间实施了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梁迎嘉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7号。
9、违法行为人白黑嘴,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白黑嘴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单刃刀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49号。
10、违法行为人何那里,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何那里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0号。
11、违法行为人沙进城,于2024年9月3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寻衅滋事的沙进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5号。
12、违法行为人孙建华,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孙建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一个圆形筹码、四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4号。
13、违法行为人唐燕琼,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唐燕琼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五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3号。
14、违法行为人陈云,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陈云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十个圆形筹码、十四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2号。
15、违法行为人余世英,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余世英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五个圆形筹码、十七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1号。
16、违法行为人高红仙,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高红仙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七个圆形筹码、二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10号。
17、违法行为人洪开才,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洪开才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五个圆形筹码、十一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9号。
18、违法行为人黄春晓,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黄春晓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四个圆形筹码、二十七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8号。
19、违法行为人陈艳,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陈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7号。
20、违法行为人常会珍,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常会珍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二个圆形筹码、四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6号。
21、违法行为人陈冬平,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陈冬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四个圆形筹码、二十一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5号。
22、违法行为人杨稀花,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杨稀花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四个圆形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4号。
23、违法行为人伏彦平,于2025年2月6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伏彦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三个圆形筹码、十二个方形卡片筹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3号。
24、违法行为人姚强,于2025年2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8号。
25、违法行为人蒋鹏,于2025年2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9号。
26、违法行为人唐伟,于2025年2月7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5号。
27、违法行为人马国雄,于2025年2月8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凤凰)行罚决字〔2025〕26号。
28、违法行为人黄邵海,于2025年2月8日因赌博,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5〕6号。
29、违法行为人杨彦龙,于2025年2月9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1号。
30、违法行为人王艳飞,于2025年2月9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2号。
31、违法行为人侯维,于2025年2月9日因提供虚假语言,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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